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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08年肺尘埃沉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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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08年肺尘埃沉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第2至4、24、29及31至54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2至4、24、29及31至54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予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我刚才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提及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将《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的保障范围扩及至恶性间皮瘤,并向恶性间皮瘤患者提供与肺尘埃沉病患者相同的补偿和福利。由於没有医学证据显示非癌症间皮瘤与暴露於石棉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所以不会将非癌症间皮瘤纳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内。

  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表示支持修订建议。有委员澄清,他们无意把非癌症间皮瘤纳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然而,有委员认为,在医学上“间皮瘤”个案都会涉及癌症肿瘤,所以必属“恶性”,何况在医学诊断上也甚少将“间皮瘤”个案区分为“恶性”或“良性”。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如采用“恶性间皮瘤”一词,可能会导致在执行时产生混乱,以致影响间皮瘤患者的权益。

  为了回应委员的疑虑,我们提出修正案,把条例草案第2至4、24、29及31至54条所提述的“恶性间皮瘤”中“恶性”一词删除。

  此外,条例草案第4(6)条修订了《肺尘病条例》第2(1)条,加入“间皮瘤”定义,把间皮瘤界定为“恶性间皮瘤,即由於石棉尘埃或含有石棉的尘埃而导致的间皮组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我们顺应委员的意见提出修正,把建议定义内“恶性间皮瘤,即”的字眼删除。

  我想指出,由於条例草案中“间皮瘤”的定义仍是“由於石棉尘埃或含有石棉的尘埃而导致的间皮组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因此,上述修正案不会更改条例草案的目的,即向因暴露於石棉而患上癌症间皮瘤的患者支付补偿。

  上述各项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全体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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