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六题:动物繁殖场
************

  以下为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得悉,本港有一些非法的动物繁殖场向宠物店提供动物。该等繁殖场的工作人员曾向本人表示,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的职员会定期巡视他们的繁殖场,并为场内狗只注射疫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估计现时全港共有多少个位於农地或官地的非法动物繁殖场;

(二)除了由渔护署签发的动物售卖商牌照外,该等繁殖场还须领取哪些牌照才可转为合法经营的繁殖场,以及位於农地的非法繁殖场是否必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更改土地用途并获其批准后,才会获发该等牌照;及

(三)鉴於政府正考虑监控宠物店的动物来源,当局会否考虑仿效外地的做法,另行发出动物繁殖场牌照,以区分该等繁殖场及宠物店的牌照及有效规管该行业的运作,确保该等繁殖场的营运环境符合规格,以及不会发生虐待及遗弃动物的情况;若会考虑,落实有关措施的时间表;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并没有现时在本港经营的无牌动物繁殖场的统计数字。每当发现有无牌动物繁殖场时,渔护署会采取执法行动,藉以取缔无牌繁殖场。二○○六年至今,渔护署共作出十七宗无牌售卖动物的检控,其中四宗涉及无牌动物繁殖场,而已知当中两个动物繁殖场位处於农地或官地。

  有关渔护署的职员会定期巡视无牌动物繁殖场,并为场内狗只注射疫苗的说法并不正确。事实上,渔护署的注射队伍到偏远乡村为村民饲养的狗只注射疫苗及办理领牌服务,为的是方便村民,让他们不需带同他们的狗只离开乡村办理登记和领牌手续。这项服务与动物繁殖场无关。

(二)及(三)现时所有动物售卖商,包括动物繁殖场及宠物店,必须领有由渔护署签发的动物售卖商牌照,并严格遵守署方根据《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所订立的发牌条件及营业守则。

  实际上,渔护署已经在动物售卖商牌照下,区分了宠物店及动物繁殖场,并就它们特有的情况,透过发牌条件及营业守则作出适当及不同的规管,维护公众徖生和动物福利。

  渔护署亦计划在本年中,修订发牌条件,规定动物售卖商只可以售卖来自认可来源(包括来自合法进口或源自其他持牌动物售卖商)的狗只。这有助加强规管狗只来源,并减少无牌动物繁殖场出现的机会。

  有意向渔护署申请动物售卖商牌照的动物繁殖场,需要符合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根据分区计划大纲图,动物繁殖场属於「动物寄养所」用途。如果动物繁殖场希望在位於分区计划大纲图中划为「农业」地带的地方,使用土地作「动物寄养所」用途,需要按《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许可。申请人需确保自己符合有关的要求。如有需要,渔护署乐意协助申请人联络规划署和地政总署办理规划申请。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