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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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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然而,本人接获投诉,指部分现行政府措施可能令其他种族的香港居民因他们的宗教而受到歧视(例如在学生资助办事处的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学生若分期偿还助学金,须缴付利息,因此信奉回教的学生无法申请资助)。该等投诉亦指,由於医院管理局向公立医院住院病人提供的食物未经宗教「洁净」,因此住院的回教徒无法食用该等食物;居港的锡克教徒往往因他们的宗教服饰而成为警务人员截查的对象,他们的子女在学校亦受到不友善的对待。此外,部分宗教亦欠缺集会或进行礼拜的场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制订指引,要求各政府部门的人员加深对各主要宗教(包括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回教及锡克教等)的文化的认识及敏锐度;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3年,当局有否谘询不同宗教团体,以收集它们对政府措施的意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3年,各政府部门因应不同宗教文化分别采取了哪些行动,以避免市民因他们的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或无法享用公共服务和福利;以及会否全面检讨现行政府措施,以免发生该等情况;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现时政府进行城市规划时,会否因应市民的宗教需要而提供合适的配套设施(包括批出土地及资助各宗教团体兴建合适场地进行各类型的宗教活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当局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三)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受《基本法》第三十二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五条所保障。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均需对所有公众人士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同宗教信仰的市民。例如,教育局已发出了通告,提醒各学校在制定和修改学校方针时须奉行平等机会的原则和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教育局亦表示所有合资格学生,不论他们的宗教,均可申请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以协助他们修读以自资形式开办并经评审的专上教育课程;

(二)一般而言,政府会邀请有关持份者(包括受影响的团体和人士)就任何建议措施提供意见,以提高公众对措施的了解和完善有关措施。政府进行谘询时,机构和个人的宗教背景本身一般并不是考虑因素。尽管如此,宗教团体,正如任何公众人士一样,可向有关政策局/部门提出他们对政府措施/建议的意见;及

(四)政府在规划一个地区的土地用途时,会预留适当土地作为「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提供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此等用地是可用作发展宗教设施,但须视乎是否有其他更逼切的土地用途需求和是否符合有关土地的特定限制。宗教团体亦可按《城市规划条例》中订明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於规划作其他用途的土地上发展宗教设施。就任何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作礼拜场所的土地而言,如果申请人是宗教团体并为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和信托团体,则可获给予优惠地价。

  此外,宗教团体可於不违反地契情况下在商业楼宇或商住楼宇内的处所举行聚会。宗教团体只要符合有关场地使用的申请资格及使用条件,亦可申请使用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或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设施举行聚会。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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