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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票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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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关于在选举日进行的票站调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政府有没有要求申请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或人士申报他们的背景及政治联系等;如果有,有关的程序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政府会不会在审批票站调查的申请时,调查申请人或机构的背景;如果会,详情是什么;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二)是否知悉,当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在投票时间内向候选人或该等机构所属或与其友好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发放有关的调查资料时,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会不会采取即时行动;选管会怎样确保该等情况不会发生;以及当有候选人在投票时间内获知会票站调查的中期结果,他们是不是须要把有关调查的费用计算在其选举开支内;如果须要,怎样确保候选人如实申报有关的费用;如果不须要,原因是什么;及

(三)是否知悉选管会会不会考虑采取更多方法,让选民识别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例如要求机构的调查员穿着印有有关机构名字的背心);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以及选管会如何确保有关的调查员不会讹称隶属于其他机构?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及《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指引》)均就进行、公布和广播票站调查制定了详细的指引。按照《指引》的规定,有意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或人士须事先向选举事务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i)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

(ii)负责人的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和联络电话号码;以及

(iii)一份载列受雇在各投票站进行票站调查人士的名单及其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申请的机构或人士不须就其政治联系作出申报,政府亦没有就其背景作出调查。我们认为,在规管票站调查时,亦须确保在言论、新闻及学术研究方面的自由。

(二)现行《指引》并无特别就票站调查所得资料的用途作出规定。然而,在投票时间内公布票站调查结果或意向预测,均可能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及选举结果。因此,在现行《指引》中,选管会提醒传媒及各有关机构在投票结束前,不可公布票站调查结果,或就个别候选人或地方选区候选人名单的表现发表具体评论或预测。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选举开支」是指就某项选举的候选人或候选人组合而言,在选举期间前、在选举期间内或在选举期间后,由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或由他人代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

(i)为促使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当选;或

(ii)为阻碍另一候选人或另一候选人组合当选,

而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当中包括包含货品及服务而用于上述用途的选举捐赠的价值。有关的选举法例亦有详细规定如何申报选举开支。候选人在处理任何有关票站调查开支应否及如何计算入其选举开支内时,应遵从有关选举法例的规定。

(三)现行的《指引》已规定票站调查员必须佩戴显示有关调查机构或人士名称的名牌或标记。现时,选举事务处亦会在投票日前公布获准进行票站调查的人士或机构的名单,并将名单张贴在各有关投票站。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选管会在三月二十五日发表的《立法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建议指引》)中,已建议以下的新措施:

(i)获准进行票站调查的有关人士或机构的联络电话号码,亦会于投票日前发放供公众及候选人参考,并张贴在各有关投票站;

(ii)票站调查员须在调查开始时,向选民透露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或人士的名称,并表明不是由政府委托进行的。

  此外,选管会在《建议指引》中,亦建议加入新规定,指明在获准进行票站调查前,申请机构或人士须签署遵办进行票站调查的指引的承诺书。如有关人士或机构违反指引的规定,选管会可作出严厉谴责或谴责,并公布有关人士或机构的名称。

  选管会现正就《建议指引》进行公众谘询,谘询期至本年四月二十三日。欢迎大家在谘询期内就《建议指引》提出意见及建议。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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