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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环保设施的住宅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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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共有117项设有环保设施的住宅发展项目已经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关於该等项目於附表内所述的资料?

答覆:

主席女士:

  屋宇署、地政总署和规划署在二零零一年二月和二零零二年二月先后发出《联合作业备考》第一号和第二号,透过豁免将环保设施计入发展项目的总楼面面积,鼓励发展商在发展项目中加入环保设施。环保建筑政策在推行前,曾谘询相关人士,包括专业团体、业界及相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政府先前已解释过,并非所有环保设施都须支付补价。一般来说,那些属於个别单位的部分,由单位业主及住客独有或专用的环保设施,包括露台、工作平台和非结构预制外墙等,才须补价。就上述获豁免计入总楼面面积的环保设施须否支付补价,还需视乎有关土地契约的条款而定。其他不属个别单位业主独有或专用,而是供发展项目的所有业主和住客共同使用的公用环保设施,例如加阔的公用走廊及升降机大堂、公用空中花园、设有邮箱的邮件派递室等,则无须补价。

  就张议员提出有关117个发展项目的环保设施面积和所付补价的资料,列於附件。标准补价率因不同的环保设施、区域或时间而有所不同,请参阅上载於地政总署网页有关定期更新标准补价率的作业备考,基於时间及人手所限,我们未能应问题附表的第四栏(「补价标准率」)的要求按发展项目提供该等细分项目。

  若须支付补价的露台、工作平台或非结构预制外墙是载列於本回覆附件的第三栏(「无须支付补价的环保设施」)中,我们会在同一附件的第五栏(「原因」)中载列解释,交代有关情况。主要原因撮要如下:

(a)由於土地契约为无限制批约或没有订明最高总楼面面积限制,或有关发展项目在加入有关环保设施后,仍没有超越土地契约的最高总楼面面积限制;或

(b)由於露台、工作平台或非结构预制外墙设施之相关利益已在收取有关发展项目的地价中反映,因此无需再另行支付补价。

  多谢。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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