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与印尼签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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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三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与代表印尼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检察长Hendarman Supandji签署两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上述协定是香港特区就国际间合作打击严重罪行所签署的第二十三份同类型协定。缔约双方在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及有关刑事事宜的法律程序方面可以互相提供各种协助。这项协定包含同类型国际协定的所有重要条款及保障。
协定订明的协助包括以下各项:
* 送达文件;
* 取得证据;
* 安排暂时移交被羁押的人以提供协助;
* 就有关的人自愿出席提供协助给予便利;
* 提供文件和其他纪录;
* 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及
* 辨认、追查、限制、检取、充公和没收犯罪得益
协定将於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本协定生效的规定日期起计三十天之后生效。
现时,香港已与其他二十二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它们分别为:澳大利亚、美国、法国、联合王国、新西兰、意大利、韩国、瑞士、加拿大、菲律宾、葡萄牙、爱尔兰、荷兰、乌克兰、新加坡、比利时、丹麦、波兰、以色列、德国、马来西亚及芬兰。
完
2008年4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