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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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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20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陈六记海鲜饭店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02,801.74元。

  此外,昨日(四月一日) 区域法院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泰昌服装校服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8,425.92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2008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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