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四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港币135,000元。

  成报报刊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375010)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及2007年4月至11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4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5,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35,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合共约24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国同发展有限公司及Uni-Pac Retail Packaging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三名及九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1,756.46元及57,987.58元。

  积金局亦代13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港币8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包括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创拓有限公司经营的永恒鷠印、何国华经营的彩图广告制作及利得菪粮油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269.01元、32,615.74元、605元及564.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此外,审裁官下令一名与讼人,万通航运有限公司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1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分别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160元、196元、140元、156元及96元。



2008年4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