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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管处置进口非危险废物的措施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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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物处置条例》第20DA条的新条款,将由明日(四月一日)起生效,以加强规管处置进口非危险废物。

  根据新的管制措施,任何人士如果要将进口的非危险废物在指定的废物处置设施(例如堆填区)处置,需要向环境保护署署长申请授权。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说:「环保署署长通常不会发出该等许可证,除非申请人能证明这些废物原本是进口作循环再造之用,而他已经尝试了所有把废物循环再造或送返其来源地的可能途径,但都不成功。」

  申请授权将要缴付11250元的费用。若授权获得批准,申请人亦需要支付在环保署的废物处置设施处置废物的全部费用。

  任何人士未取得授权而处置进口的非危险废物,便触犯有关规例,首次定罪可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再犯者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说:「由於批准授权的条件十分严格,新措施可遏阻有人试图以循环再造为借口,把非危险废物输入本港处置,有助节省本港有限的堆填区空间。」

  市民可致电2775 5462,向环保署查询有关详情。



2008年3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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