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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3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209,000元。另外,积金局代表1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4名雇主追讨港币38,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3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American Nutrition Company Limited、Prime Consultants Limited trading as Winfield Motors Co及好景食品制造厂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6名、7名及27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0,085元、77,146.97元及42,095.49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678.9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3名与讼人,包括西德通风扇(香)有限公司、苏君叔前经营东南亚土产香料店及倪发弟经营金源餐厅,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4,915.24元、2,670元及1,785.1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亦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96元、126元、210元及130元。
完
2008年3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