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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程序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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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2008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将於星期四(三月二十日)刊宪。

  修订规例对涵盖立法会选举程序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作出修订。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八日)说:「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使立法会的选举程序与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行政长官及区议会的选举程序,在适用的情况下予以看齐。」

  所涉及的法例修订范围,包括指明除候选人、其选举代理人及监察点票代理人外,监察投票代理人也可以在投票站转为点票站时,逗留在投票站内。此外,候选人、选举代理人或监察点票代理人也可以检查明确无效的选票。

  在2008年立法会选举,地方选区选举会采用投票兼点票的安排。预计部份投票兼点票站所在的场地(如学校),需於投票日翌日清早交还予管理单位。修订规例指明,当选管会认为某点票站不再可供或不再适合点算选票,则可以指示有关点票工作转到另一个点票站进行或继续进行。选举主任必须把点票进行或继续进行的时间及地点通知有关的候选人。

  修订规例将於四月九日提交立法会审议。修订规例如获通过,相关的修订安排将适用於今年九月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



2008年3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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