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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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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3月18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2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表2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8名雇主追讨港币168,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家雄物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01,709.78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洪慧娜经营的美太雇佣中心、林泽明、陈建德经营的陈林记车房及嘉麟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724.52元、22,800元、17,578.02及8,533.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4名与讼人,包括信威机械制模厂有限公司、唐耀明经营的启轩装饰工程公司、永邦(香港)有限公司及Pridehill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223.68元、28,971.22元、8,321.26元及2,971.2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亦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30元、170元、180元、106元、245元、180元、158元及96元。



2008年3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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