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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教育局局长就修订《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上诉)规则》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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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教育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修订《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上诉)规则》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载於议程上的议案,修订《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上诉)规则》。

  立法会於二零零七年五月通过《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草案》,为推行资历架构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架构。根据有关条例,培训机构或评估机构可就有关评审考核的决定或将资历记入资历名册的决定提出上诉。此外,条例亦有设立规则的委员会,就申请及处理有关上诉的程序订立规则。

  规则委员会於本年二月二十日向立法会提交了《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上诉)规则》。立法会法律顾问在审阅有关规则后,建议修订若干条文的草拟模式,使其用词与主体法例及现行法例达到一致。规则委员会在研究法律顾问的建议后,亦赞同有关修订。

  首先,为了令公众更了解《上诉规则》的适用范围,我们建议在规则第2条加入主体法例第9条就「上诉」及「上诉人」所订的定义。

  此外,在《上诉规则》第3条(b)的中文文本中,我们建议将英文「fully and fairly」一词译作「全面而中肯地」,以其与现时法例的用词一致。

  我们亦建议修订第4条(1),使其用词与第5条相类似。裁判官可以因应申请容许上诉人在较长期间内,送达《上诉规则》所要求的文件。

  另一方面,为了使第11条的用词与主体法例第14(1)(b)及(c)条的用词一致,我们建议修订该条文,以规定任何须为上诉的目的而送达或提交的文件、陈述、陈述书、通知、通知书或物品,可藉面交或邮递方式送达或提交。

  主席,以上的技术性修订可以令《上诉规则》的条文更加清晰,希望议员支持这项修订议案。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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