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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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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动议议决《200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及《2008年毒药表(修订)规例》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载列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有鉴於4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1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列4种物质,规定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此外,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放宽对西替利濋的管制。目前西替利濋被列入毒药表第1部,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西替利濋是一种抗组织胺药物,适用於减轻鼻及皮肤过敏的病征。因鼻及皮肤过敏属短暂性,病人可自行诊断症状,我们建议把西替利濋改列为第2部毒药,使其除药房外也可在药行发售,并无需注册药剂师监售。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3月14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的法定机构,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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