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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公共屋邨文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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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4(1)条,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有责任确保向公共房屋居民提供房屋和房委会认为适合附属于房屋的康乐设施。自2005年房委会将其零售和停车场设施分拆售予领汇管理有限公司(「领汇公司」)后,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因屋邨内没有杂货铺而买不到大胶桶和铁锁链等家居用品。他们又投诉屋邨内的银行和文康设施越来越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汇基金」)上市至今,在位于由领汇公司管理原属于房委会的商场的邮政局、公共图书馆、社会服务机构、康乐设施和政府机构当中,有多少已迁离、其搬迁的原因,以及涉及的商场的名称和地区;当局有否在原区重置该等设施和机构;若有,有关的详情;

(二) 是否知悉自领汇基金上市后,有多少所位于领汇公司的商场的银行、杂货铺和中式酒楼结业;及

(三) 针对上述情况,当局有否计划在领汇公司未有在其商场提供居民需要的康乐设施、零售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情况下,在有关的公共屋邨提供该等设施及服务;若否,有否计划购回有关的商场,以重新提供有关的服务和设施,从而符合上述《房屋条例》的规定?

答覆:

主席女士:

  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下称「领汇」)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市后,已成为私营机构,其经营方针和日常运作,完全独立于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只要领汇的运作符合相关法例、土地契约条文和领汇与房委会订立的契诺及协议,政府及房委会不会干预领汇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策略。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 根据政府产业署及房委会提供的资料,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领汇上市以来,有二十九个政府机构办事处迁离领汇辖下物业。详见附件。

  我们并没有个别社会服务机构迁入或迁出领汇辖下商场的资料。不过,房委会与领汇订立的契诺中订明,在领汇上市后,指定商场内一定的楼面面积须继续以优惠租金租予营办社会福利或教育设施的非牟利机构。

(二) 领汇商场的个别商户的具体业务运作,以及它们与领汇之间的合约安排,属一般商业运作事宜。政府和房委会并无需要知悉有关资料。

(三) 领汇在其上市时的《发售通函》中指出,该公司将保持以便利为本的零售物业,迎合毗邻公共屋邨之居民及其他访客之基本消费需求而提供服务。事实上,由于领汇的商场与屋邨住宅大厦为邻,主要服务对象是屋邨居民。从营商和市场角度考虑,领汇的经营策略必须切合附近居民的需要和负担能力。

  根据《房屋条例》第4(1)条,房委会须根据《房屋条例》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职责,「以确保……提供房屋和提供(房委会)认为适合附属于房屋的康乐设施」。二零零五年七月,终审法院裁定,确保提供零售和停车场设施,不代表房委会本身须为直接提供者,倘已备有该等零售和停车场设施,则即使该等设施是由第三者而非房委会提供,房委会亦已确保提供零售和停车场设施。而售予领汇的零售及停车场设施受有关地契约束,必须继续用作零售及停车场用途。政府没有计划购回已售予领汇的任何资产。

  在康乐设施方面,房委会一直以来均在各屋邨提供合适的康乐设施。房委会会不时听取居民意见,透过屋邨改善计划,配合各屋邨人口状况,研究增设或更新康乐设施,为居民提供更理想的生活环境。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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