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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管理和管制公务员逾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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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柱铭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管理和管制公务员逾时工作的口头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个政府部门的逾时工作津贴支出;

(二)过去五年,有没有发现滥用逾时工作津贴的个案,以及怎样确保各政府部门及资助机构善用该津贴;及

(三)当局会不会考虑设立机制,将每年用以支付逾时工作津贴的拨款余额拨回政府库房?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各局和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在管理和管制公务员逾时工作方面,受相关的《公务员事务规例》、公务员事务局通告或通函规管。部门首长有责任厘定所需的人手数目,以便有效率和妥善地提供部门的服务。逾时工作只应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进行。部门首长有责任确保在不影响运作需要的原则下,将逾时工作减至最少,并且保证逾时工作受到严格管制及适当监察。

  在资助机构方面,厘定员工薪酬和是否提供逾时工作津贴,基本上是这些机构与属下员工作为雇主雇员之间的事。正如薪酬待遇的其他组成部分,个别资助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与员工协议逾时工作应否有补偿,以及如有补偿,则以什么方式补偿。政府没有强制资助机构在管理和管制员工逾时工作方面跟随公务员的做法。尽管如此,管制人员有责任确保其管制的款项(包括拨予辖下资助机构的资助金)用得其所。鉴於资助机构的性质种类繁多,管制人员可以酌情决定应采取什么财务管理及监察制度,监督资助机构使用公帑的情况。政府对资助机构采用的监察制度在设计和具体安排上虽然各有不同,但目前的重点已由控制详细分项开支,转为以成效为本。这样既可以尽量保持资助机构在运作和运用拨款方面的灵活性,又可以确保拨给资助机构的公帑用得其所。根据现行资助政策,大部分资助机构都可以把财政年度结束时未用的拨款,积存在储备中,直至达到指定限额为止。

  现就有关政府各部门逾时工作津贴的问题答覆如下:

(一)二○○三/○四年度至二○○七/○八年度,各部门公务员逾时工作津贴及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支出,表列於附件。

(二)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在二○○三/○四年度至二○○七/○八年度,只有零星滥用逾时工作津贴的个案。

  为确保公务员的逾时工作获得妥善管理和管制,以及有关津贴用得其所,我们已公布下列管理逾时工作的一般规则:

(i)逾时工作只应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进行,即有关职责是必须执行的;有关职责必须在当时执行,不可押后;有关职责不可以由另一名无须以逾时工作形式进行的人员执行;

(ii)除不可预知的特殊情况外,逾时工作必须事先获得部门首长或一名由部门首长亲自委派负责此事,而本身并无资格领取逾时工作津贴/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的人员批准;

(iii)为免个别人员经常逾时工作或积存大量未补偿的逾时工作时数,部门首长应为人员设定每月的逾时工作时数上限,以及在任何时间内积存的未补偿逾时工作时数上限。根据一般指引,每名人员每月的逾时工作时数不应超过六十小时,而每名人员所积存的未补偿逾时工作时数,则不应超过一百八十小时;

(iv)当局必须基於特殊或紧急理由,才可要求有关人员逾时工作超出设定上限。这些个案必须由部门的首长级人员批准;

(v)逾时工作通常应以补假作偿,按一比一的方式计算;是否批准补假,须视乎公务需要而定。如部门无法或不大可能安排人员在逾时工作后一个月内放取补假,则可分别向合资格的人员发放逾时工作津贴或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

(vi)部门首长应采用合适管制逾时工作的措施,当中包括采用划一的逾时工作申请表,以列明逾时工作的目的和工作地点、参与工作人员的人数和职级、预计所需的逾时工作时数等;并保存完备的记录,记下每次逾时工作的地点、实际执行的职务、员工开始和结束逾时工作的时间,以及上级巡视的记录等;

(vii)部门首长有责任确保已订有足够程序,管理逾时工作和批准补假或发放逾时工作补偿;

(viii)部门首长应至少每年检讨辖下部门逾时工作情况一次,并在有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在上述逾时工作管理架构下,部门致力减少不必要的逾时工作、尽可能妥善计划无可避免的逾时工作、为逾时工作的员工作出适当的补偿,并确保逾时工作津贴及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的发放符合既定的规例。

(三)根据现行财政安排,任何预算案内的拨款(包括逾时工作津贴及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的预留拨款)如有未用余额,则会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悉数拨回政府库房。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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