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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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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宝临渔港的新绰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董事卢笑英和夏兴乐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九万元。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八万七千六百元,因此被起诉。法院亦命令该雇主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根据《雇佣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3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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