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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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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十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1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表代3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2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浩航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其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2,234.21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4名与讼人,包括泰干工程有限公司、通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万濠海鲜酒家、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及润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594.62元、19,715.41元、17,641.78元及10,554.4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2名与讼人,包括乐苗国际幼稚园及逸健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6,963.89元及2,421.2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76元、120元、135元、100元、310元及136元。

  较早前,泰干工程有限公司及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8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及1项没有为其雇员按法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控罪,分别被罚款24,000元及10,000元。



2008年3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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