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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管局就电视节目守则谘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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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现正检讨《电视节目守则》中有关节目内的宣传及宣布节目调动的条文,欢迎市民就有关修订提出意见。

  广管局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中,现有条文容许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免费电视)及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收费电视)的持牌机构,在节目环节内以附加字幕形式为另一节目作宣传,但必须符合指定的规限。至於本地收费电视外购作直接转播的节目或频道如已附有节目内的宣传,由於该等宣传的表达方式通常非持牌机构所能控制,持牌机构可获豁免遵守有关规则。

  本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於二○○七年年底推行的数码地面电视节目服务是多频道的广播服务,其中外购作直接转播的节目或频道於遵守节目内宣传的规则时,亦面对同样问题。

  为公平起见,广管局现考虑容许本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在上述情况下亦可获豁免遵守相关规则。广管局同时考虑把现行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没有间断的节目,以及增加节目内宣传的时限的适切性。

  此外,现时有关宣布节目调动的条文订明,节目的播映时间若与事前公布或出版的节目时间表不符,本地免费及本地收费电视的持牌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通知观众有关节目调动。

  此等措施可包括在受影响节目的原定启播时间,以及在该节目的收看对象可能收看电视的其他合适时间(除非广管局另作批准,否则不可在节目内播出),在荧光幕上宣布有关节目调动的安排。

  为给予持牌机构较多弹性,广管局现考虑容许本地电视持牌机构在节目中以附加字幕形式作出有关宣布,但须符合指定的条件,以保障年幼观众和避免在节目内出现过多资料。

  谘询文件可於广管局网页http://www.hkba.hk/cn/doc/consultation_on_code_c.pdf下载。

  欢迎市民就修订上述条文提出意见及建议,并於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方式经下列途径送交广管局秘书处:

邮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39楼
广播事务管理局秘书处
(经办人:内容规管第一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修订谘询)

传真:
2507 2219
(经办人:内容规管第一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修订谘询)

电邮:
cr@tela.gov.hk

  如有查询,请寄电邮至cr@tela.gov.hk或致电2594 5723,与内容规管第一组联络。



2008年3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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