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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提醒承建商及工人注意高空工作安全(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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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於近日有工人在大厦外墙进行渠管维修工作时,不幸从高处堕下导致死亡,劳工处提醒承建商在进行高空工作时,必须遵照有关安全法例的规定,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并加强对工人的监管。而工人亦须与承建商合作,采用已提供的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款及《建筑地盘(安全)规例》,负责高空工作的承建商须:

- 设置及保持安全及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并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其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 提供并确保有使用安全的棚架或其他作支持用的设备(例如工作平台)进行高空工作;

- 采取足够步骤(包括设置及使用工作平台、护栏、底护板等)防止工人从高处堕下;

- 确保棚架或工作平台的设计及构造,能使其不会倒塌、翻倒或意外地移动;

- 确保棚架或工作平台是用适当和质佳的物料造成,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及荷载力量;

- 确保棚架由曾受足够训练及具有足够工作经验的工人架设或拆卸,而有关工作是在合资格的人士监督下进行;

- 确保棚架在首次使用前及紧接每次使用前的十四天之内,由合资格的人士检查;

- 在棚架经历相当程度的改动后,或相当可能会影响其强度或稳定性或使其任何部分移位的天气情况之后,由合资格的人士检查;

- 确保棚架由合资格的人士检查后,已获发出认可格式的报告,述明棚架处於安全状态。

  进行高空工作的工人则有责任:

- 为其本人或其他人的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并在有需要的范围内与承建商合作,使其可履行安全法例施加的责任;

- 当获得承建商提供安全带时,须为其本人或其他人的安全而配戴安全带,并保持将其系於稳固的系稳物(例如独立救生绳)上。

  承建商如违反上述法例规定,最高可被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而工人违反上述法例规定,最高可被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劳工处会向没有遵从法例的人士提出检控,以及送达「敦促改善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促使其遵照安全法例的规定,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劳工处亦已印制了《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及6B条)简介--认识你的一般责任》、《建筑地盘(安全)规例VA部有关安全工作地方的条文简介》,以及《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则》等安全刊物。这些刊物可在劳工处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网址: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tent2_8.htm)下载。

  此外,劳工处与职业安全健康局合作早於二○○五年十月推出「中小企高空工作防堕装置资助计划」,向有关承建商提供购买「流动式临时防堕系稳装置」、全身式安全吊带及相关安全设备的津贴,每间公司的资助上限为四千元,有兴趣申请津贴的承建商可向职业安全健康局总办事处(地址:香港北角马宝道28号华汇中心19楼,电话:2116 56322116 5672)索取申请表格,或於该局的网页(www.oshc.org.hk)下载。获得资助的承建商,必须安排员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局举办的相关免费安全训练课程。

  有关职业安全的查询,可致电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及健康电话谘询服务:2559 2297。各界人士若发现有不安全的工作地点或工序,亦可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2542 2172(此热线在办公时间以外会自动录音)。



2008年3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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