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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有关警方近期引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控一名市民的个案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据报,在最近的疑似艺人互联网上照片事件中,有一名市民被控告一项发放淫亵物品罪。裁判官应控方要求下令将该市民还押8个星期。其后,有关照片被淫亵物品审裁处(下称「审裁处」)评定为不雅而非淫亵物品后,警方撤销了对该市民的起诉,但表示在处理该案时并没犯错或疏忽。有评论指,警方未把有关照片送交审裁处评定便先提出起诉,做法不当,亦有评论指出,在上述案件中,警方就在互联网上发布淫亵物品作出检控的做法有选择性执法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警方没有犯错或疏忽的情况下,为何会发生上述市民无辜被控告及扣押的事件;以及怎样确保日后在类似的情况下不会再造成「冤案」;
(二)会不会向上述无辜被控告及扣押的市民道歉及赔偿;及
(三)会不会重新制订有关在互联网上发布淫亵物品的执法政策,以确保作出公平的检控?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问题的第(一)及第(二)部分,律政司在二月二十五日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资料文件,已详细交代议员问题所提及的个案。
文件中解释,警方是在搜集了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进行拘捕和检控行动,其中的处理并无违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的执行规定。案件提交法庭时,裁判官及辩方律师在看过控罪所指的照片后,亦未就警方形容为淫亵照片的证据提出异议。律政司其后撤销控罪,纯粹是因应案情往后的新发展而作出的决定。
至於被告人应否获准保释和需扣押的时限,并非由执法部门或检控人员决定,而是由法庭考虑各方提供的资料后作出的独立决定。在这个案中,裁判官亦是在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才决定被告人不应获准保释。
一宗案件的检控最终没有进入审讯阶段,或没有任何人被定罪,不能即时被定性为执法或检控人员处理案件程序不妥当,这种说法亦有欠公允。事实上,警方是按照有关法例的要求及一贯程序处理这件个案,当中并不存在刻意偏私或不公疏忽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同意事件中有警方疏忽职守而须负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任何受影响人士若对警方的个案处理有任何投诉,当局定必按程序全面调查并公正处理。警方日后亦会继续根据现行法例所订定的刑事罪行和赋予的执行权限,以严谨的态度执法,有需要时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务求确保每一宗执法和检控行动,均符合相关的法例条文及「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
就问题的最后部分,警方在打击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执法工作上,不论所牵涉人物的背景或身份,均会一视同仁,公平处理。至於警方应否先把有关照片送交淫亵物品审裁处(或审裁处)评定类别才提出起诉,正如我们在二月二十九日向保安事务委员会解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并无规定须在案件起诉前先由审裁处评定有关物品的类别。相反,该条例第29(2)条订明,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只有当有关物品是否属不雅或淫亵一事在有关法律程序中被提出为一个争议点时,才必须把物品送交审裁处裁决。就此个案而言,警方认为没有需要将照片先送审裁处评定类别,属执法单位的专业判断,亦符合条例赋予的权力范围。但警方亦已承诺,日后在处理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检控时,若对有关物品应属淫亵抑或不雅的类别有任何怀疑,即会在作出检控的决定前主动向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查询或根据条例第13(2)条,将物品送交审裁处评定类别。
另外,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刚才回覆第四条问题时已经指出,当局现正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进行全面检讨。律政司已表示会在检讨过程中密切留意是否需要检讨有关的检控程序。
完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