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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对石棉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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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随国际间对不同种类的石棉进行更多职业医学研究,多个国家已禁止进出口及使用各种石棉,以保障工人及人民的健康。然而,本港依然容许部分石棉产品进口和在港销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各种石棉和含石棉的物料及废物进口香港、从香港转口、在香港买卖、使用及储存的情况(包括该等物料或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二)有否进行遍及全港的调查,以了解本港的建筑物是否含有石棉,并让该等建筑物的使用者知悉有关结果;

(三)过去五年,当局平均就每个注册石棉承办商所进行的工程进行多少次巡查,以及巡查时有否发现违规个案;若有,有何跟进行动;

(四)有否教育业主如何分辨他们将会清拆的物业是否含有石棉,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及当局如何确保在楼宇清拆后可能含有石棉的废料会获妥善处置;及

(五)有否计划全面禁止在港使用含有石棉的产品及进行该等产品的贸易活动?

答覆:

主席女士: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下简称《条例》)就石棉工程及含石棉物料的使用订定详细的管制,以保障市民健康。

  《条例》界定「石棉」(asbestos)为包括铁石棉、青石棉、温石棉、纤维状的阳起石、纤维状的直闪石及纤维状的透闪石,以及含该等矿物的物质。铁石棉和青石棉自一九九六年《条例》生效已禁止进口及买卖。此外,环境保护署将於今年四月开始执行《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的管制,通过许可证制度加强规管石棉原材料(温石棉除外)的进出口、制造和使用。除个别国家及地区外,国际间普遍采取审慎态度及容许含较低风险的温石棉物料的进出口。

  就郭议员提出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署调查显示,过去五年除温石棉外,其他石棉种类均未被使用。而温石棉的进出口记录如下。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温石棉或含该 121   107  165   101  47
石棉的物料的
进口(公吨)

温石棉或含该 111   59   101   14  8
石棉物料的
出口(公吨)

(二)近年在本港使用的建筑物料,大部分都不含石棉。建筑物内含石棉的物料,若其在良好的状况下和不受干扰,一般都不会构成危险。在清拆僭建物及拆塽建筑物时,屋宇署会转介目标楼宇给环境保护署跟进,故此环境保护署并未有进行遍及全港性的调查。环境保护署已印制有关石棉管制的简明小册子,向公众提供有关含石棉物料的管制及弃置的规定。

(三)过去五年,环境保护署就注册石棉承办商作出的巡查次数,现表列如下: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巡查次数    796   788  745   760  682

平均向每一名  49    43  45    40  35
注册石棉承办商
的巡查次数

  如在巡查中发现有注册人士未按工作守则规定进行石棉工程,环境保护署会发出警告信及经石棉行政管理委员会安排纪律聆讯。过去五年,环境保护署在纪律聆讯后曾向七名注册人士发出?责或停牌令及於宪报公布聆讯结果,当中有一名注册石棉监管人被检控,并经法院定罪。

(四)环境保护署已印制有关石棉管制的简明小册子及将其上载部门网页,以作教育公众之用。此外,环境保护署设有热线供市民查询有关石棉管制的规定。

  近年涉及石棉的工程,多与清拆僭建物及物业的维修,加建或拆塽有关。过去五年,环境保护署共发出38,000个书面通知,并附上简明小册子,协助业主或处所拥有人了解须清拆的僭建物会否含有石棉,须采取的措施及正确处置石棉废料的方法。此外,环境保护署会派员出席受清拆令影响的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或物业管理处安排的会议,解释《条例》的规定,以加强公众对石棉管制的认知。环境保护署定时派员巡查各石棉工程项目,以确保含有石棉的废料能获妥善处置。

(五)风险较高的两种石棉,即铁石棉和青石棉,目前已被禁止进口及在本港使用。而过去五年,本港进口的温石棉或含该石棉的物料,已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而在《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实施后,对石棉原材料的管制亦会加强。因此环境保护署认为目前没有迫切性全面禁止所有含石棉物料产品在港进行贸易及使用。但会继续密切注视国际间对石棉管制的动向,於适当时候检讨目前的管制规定。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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