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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公共财政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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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公共财政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提出的临时拨款决议案。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在二月二十二日会议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详细审视这项决议案,并同意政府不须按正常做法,撤回就决议案作出的预告,待小组委员会研究该项决议案并作出报告后,才重新作出预告,使我能如期在今天提出这决议案,我在此表示感谢。

  我亦十分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及其他成员能在短短个多星期内,召开两次小组会议,紧急审视这项决议,并给予意见。

  这项决议案旨在申请909亿8,901万元临时拨款,使政府在二○○八年四月一日新财政年度开始至《2008年拨款条例》通过前的一段期间,继续提供各项政府服务。早前我已在草拟致辞文本的注释中,提供了预算案中每一总目之下的初订临时拨款额。

  临时拨款是依照《公共财政条例》第7(2)条的规定,按2008/09年度预算草案所显示各总目及分目的备付款额而计算。拨款的百分率已列明在决议案的第四段,即一般按经营帐目中各经常开支分目备付款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及经营帐目中各非经常开支分目或资本帐各开支分目备付款额的百分之一百计算所需的临时拨款。

  这临时拨款计算方法亦适用於总目106杂项服务下的额外承担分目。我们明白由於分目251及789下预留的款项比较多,议员表示关注。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中,我们已解释,正如在总目106的管制人员报告中说明,这些在额外承担分目下预留的款项,是用以应付其他开支总目在2008/09年度一些不能减省但又超越了有关总目拨款额的开支,例如在2008年财政预算案中提出的一些措施。政府稍后会按照既定程序,把所需的拨款从总目106转拨至有关的总目和分目,以应付实际开支。根据现时财务委员会授权限额,任何超过一千万元的承担额,必须获财务委员会通过,才可动用。

  决议案第四段亦授权财政司司长可根据这项决议案,将任何开支分目下的临时拨款额更改,使政府在《2008年拨款条例》通过之前,可在紧急或有需要的情况下应付无可预计及突发的开支。但更改后的款额,不得超过在2008/09年度开支预算中,为有关分目所预留的款额。

  我们很多谢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多项意见,其中包括-

(a)政府只应就各非经常开支分目下的一些必需或紧急项目申请临时拨款,而非划一地按预算的备付款额申请百分之一百的临时拨款。

(b)临时拨款动议应在来年的开支预算提交立法会后才作出预告,并须在提出动议前给予足够的通知期,使立法会有足够的时间审视临时拨款决议案。

(c)应检讨实际是否需要按决议案第四段授权财政司司长更改各开支分目下已获批准的临时拨款额。

  我们会在来年草拟临时拨款决议案前,仔细考虑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意见,并谘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本决议案的安排沿用已久,并能确保每年在《拨款条例》通过以前,妥为应付政府的开支,使政府服务得以维持。故此,我希望立法会今天能通过决议案。在《2008年拨款条例》获得通过后,临时拨款即被纳入其下。

  主席女士,我谨此提出议案。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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