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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电子玩具产品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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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些国家对电子玩具产品实施评级制度,生产商会把产品按内容评级,并在产品上加上级别标签,以显示该产品适合哪个年龄组别的人士。然而,香港现时并没有实施相若的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要求销售商在引进外国电子玩具产品时,保留产品上的评级标签,并协助他们加上标签的中文注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会否参考外国的经验,制订适合香港情况的电子玩具产品评级制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条例》)适用於所有在香港发布的物品,包括透过电脑或电视使用的电子游戏产品,又称「电玩产品」,根据《条例》的定义,淫亵及不雅是暴力、腐化及可厌。如果电玩产品被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评定为第II类(不雅),就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而发布有关物品予18岁或以上人士就必须符合《条例》规定,以封套把物品密封,并在封面及封底印上法定的警告字句。至於被评定为第III类(淫亵)的电玩产品,《条例》是完全禁止发布的。除了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可将怀疑违例的电玩产品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外,销售商亦可自行将产品送交审裁处评定类别,确保产品可以依法发布出售。

  我现在回答刘议员的问题:

(一)电玩产品所提供的评级标签,均属自愿性质,并非由法例规定。虽然香港现时没有法例规定电玩产品销售商必须提供这些标签,但根据我们观察所得,大部分入口以及一些本港制造出口的电玩产品,在本港销售时均有保留或附上上述的标签。本港业界亦计划将市面上受欢迎电玩产品和评级上网,让市民参考。

(二)由於已有《条例》规管,政府现时并无计划另订一套电玩产品评级制度。政府会与业界保持联系,加强《条例》的宣传及公众教育工作。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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