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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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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据报,就最近的疑似艺人互联网上照片事件,警务处处长上月表示,管有淫亵或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警务处助理处长则指出,朋友之间传递淫亵照片不属违法,但该等法律解释受到法律界质疑。另一方面,任何人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7A条所述的情况下管有不雅物品以供发布,即属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没有研究上述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如果有,研究结果是什么;及

(二)过去三年,根据上述条例提出起诉及定罪的个案各有多少;当中涉及以电脑管有淫亵或不雅物品以供互联网发布的起诉及定罪个案各有多少,以及警务处对该等案件的检控政策及调查方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条例》)第21(1)(b)条,管有淫亵物品以供发布,不论涉案人是否知道物品是淫亵物品,均属犯罪。根据《条例》第27A条,管有不雅物品以供发布,而有关物品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限制或条件,不论涉案人是否知道物品是不雅物品,均属犯罪。根据《条例》第2(4)(a)条,任何人将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均属将物品发布。

  至於管有淫亵或不雅物品是否违反《条例》,主要取决於当事人是否管有有关物品以供发布予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一般而言,管有物品是否以供发布,以及「朋友」是否可被界定为非「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必须取决於个别个案中的一切相关事实。法庭会根据法律及相关事实,作出裁决。

  鉴於科技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应用的特性和普及程度,以及公众对《条例》运作的关注,我们现正全面检讨《条例》的条文。政府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就如何修订《条例》,以配合香港社会发展,包括如何厘订评审物品内容的准则以及评审制度等,征询公众意见。

(二)《条例》分别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警务处和香港海关各按其职执行。过去3年,执法部门共就1,876宗个案提出起诉,有1,829宗被定罪;当中,涉及起诉1,198宗管有淫亵或不雅物品以供发布的个案,定罪的有1,178宗。

  由於互联网上的资讯非常多而且瞬息万变,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及警务处现时采取投诉主导的方式,处理网上的淫亵和不雅内容。执法部门在接获有关互联网内容的投诉后会作出调查。一般而言,假如内容有不雅之嫌,影视处会和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合作,要求服务供应商或网主尽快加上有关警告字句或清除有关网址或物品。但如果案情严重,例如内容可能属於淫亵,警方会采取适当的跟进及执法行动。过去三年,执法部门曾根据《条例》起诉五宗在互联网发布淫亵或不雅物品的个案,全部均被定罪。

  所有涉及干犯《条例》的案件,不论是否源自互联网,各执法单位包括警务处均会谨慎处理,秉公执法。警方在掌握或接获举报或投诉后,会先进行初步评估,并按需要搜集更多资料,以决定是否及应如何跟进。警方会根据在跟进调查后所得的证据,有需要时会谘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决定是否作出检控行动。警方作出的所有检控均建基於有足够证据支持有关控罪,并会确保所提出的检控符合法例要求及程序,并以「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执行。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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