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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聘用顾问公司协助医疗改革公众谘询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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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规例》)第280条订明,采购价值5万元以上但不超逾130万元的顾问及其他服务时,部门须取得至少五名承办商的报价单。若无法找到足够的承办商,以达到最低规定的报价单数目,便须先由一名不低于总行政主任或同等职级的人员批准,才可邀请承办商提交报价单。他应就该决定在档案内写上简注,并在档案记录有关资料,例如曾接触的承办商名称。如接获的报价单少于五份,须由一名不低于首长薪级第1点或同等职级的人员批准接纳有关出价。本人于一月二十八日致函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查询食物及卫生局(该局)为何在只接获一份报价单的情况下,聘用由前政务司司长的新闻秘书开设的顾问公司,负责医疗改革公众谘询的有关工作。该局在覆函中表示,有关采购完全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进行。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条文是于何时和基于什么理据制订的,以及政府在过去两年引用该条文聘请顾问公司的次数和有关的详情;

(二)该局决定只邀请一名承办商提交报价单的理据,以及可否提供与这决定有关的档案简注和资料的副本;

(三)在该承办商提交计划书前,该局曾否向其提供工作大纲;若有,可否提供有关文件的副本、文件发出日期,以及承办商提交计划书的日期;

(四)哪个职级的人员及他于何时批准接纳有关出价,以及整个采购程序为时多久;及

(五)该局有否遵循《规例》第一甲章(避免政府采购工作出现利益冲突)的条文,以及如何避免日后进行采购活动时招致有关政府处事亲疏有别或向某些人输送利益的指控?

答覆:

主席女士:

  食物及卫生局在较早前聘用了一间顾问公司,协助安排即将推出的医疗改革公众谘询的讯息传递和宣传工作。延聘过程完全符合《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的规定。

  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现时政府的《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是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该规例的第280条是按过往的《物料供应规例》内有关采购服务的第218条为基础,更详细订明决策局和部门在采购服务时应遵照的程序,以确保政府的采购能公平公正进行。

  具体而言,《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第280条规定,决策局和部门采购价值五万元以上但不超逾130万元的服务时,须邀请至少五名承办商提交书面报价单。如决策局和部门由于市场供应所限或其他充分理由无法获得最低规定数目的报价或邀请少于最低规定的报价单数目,它们在邀请承办商报价前,须先经由一名获授权人员批准,然后在取得报价后,再由另一名获授权人员批核才可采纳报价。此举旨在确保负责挑选承办商及或批准向承办商问价的人员,不会同时是在该次采购工作中批准接纳承办商出价的人员。

  根据现行的采购程序,管制人员可按照《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自行委聘顾问公司进行价值不超逾130万元的顾问服务,以及记录有关资料。因此,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他们手头上并无各管制人员自行委聘顾问公司的次数和详情的资料。

(二至五)医疗改革是一个复杂及影响深远的课题,市民必须对课题有深入认识,社会才能展开理性的讨论、凝聚共识。延聘顾问公司有助政府策划公众谘询的信息传递及宣传工作,对加深市民对课题的认识、鼓励公众理性讨论及促进社会凝聚共识起积极作用。

  由于工作复杂,顾问公司必须先了解医疗改革公众谘询的策略和内容,方能提交计划书及报价。与此同时,我们需确保公众谘询文件的内容在未公布前得以保密,而顾问服务亦需于极短的时间内展开及完成。在这些考虑和限制下,我们决定采用单一报价形式,邀请及委任服务商提供顾问服务,并由获授权人员所批准。

  局方于延聘顾问公司前,先于二○○七年十二月向该公司介绍公众谘询文件的内容及背后的理念,并向该公司开列我们的要求,包括能在短期内提交计划书。于同月稍后时间我们收到该公司提交的计划书。局方的另一位获授权人员于审阅计划书后,认为该公司的计划书及报价符合局方要求,遂于本年一月批核接纳计划书并聘请该公司为服务商。该公司提供的服务随后立即展开,直至现时仍在进行当中。由于有关档案、工作大纲及计划书涉及公众谘询的策略及公众谘询文件的内容,以及该公司的商业资料,我们未能在此提交。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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