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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董事及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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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2名董事及2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三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72,700元。

  卓见顾问有限公司经营的中环数码冲印中心(商业登记号码:13603580)董事郭慧敏,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2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9,200元。

  皇轩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4773491)董事金一鸣,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4月至7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5,000元。

  黄淑玲经营的嘉裕贸易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4395970)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10,000元。

  新东南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833767)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0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8,500元 。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合共约31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捷高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及定基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7名及1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9,886.35元及93,136.58元。

  积金局亦代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9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许健成经营的金铁广告饰物制品厂,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7,67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2名与讼人,包括美国精神有限公司及新旺餐厅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190.72元及3,13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分别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230元、176元及130元。



2008年3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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