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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说明(翡翠及天然翡翠的定义)规例》及《商品说明(钻石的定义)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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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宪报刊登《商品说明(翡翠及天然翡翠的定义)规例》及《商品说明(钻石的定义)规例》,规管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对「翡翠」、「天然翡翠」以及「钻石」一词的使用,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

  上述两条规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月十九日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3条订立。该条例是保障消费者的主要法例,防止不诚实的商户对消费者作出虚假的商品说明和失实陈述。不过,现行的条文不足以保障消费者,免受不诚实的零售商以不正当手法在出售天然翡翠及钻石时,利用误导用语或虚假说明,诱使消费者达成交易。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我们认为必须制订界定『翡翠』、『天然翡翠』及『钻石』定义的规例,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

  发言人说:「我们已征询珠宝金饰业的意见,他们认为建议能有效遏止欺骗性或假翡翠和钻石的售卖。」

  有关规例会在三月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并会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08年2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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