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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协助警方调查人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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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国麟议员有关协助警方调查人士的权利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市民在警署内的独立会面室接受警务人员单独问话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政府接获市民投诉在上述会面室内遭警务人员恐吓及殴打的个案数目,以及当中证明属实的个案数目;

(二)警方如何监察上述单独问话的进行情况;有否规定该等会面室必须装设闭路电视监察系统;若否,原因为何;若有,有否规定在进行问话期间必须启动该等监察系统;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如何保障市民在上述单独问话时的人权?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警务人员与协助调查人士会面的地点,会视乎情况安排,而并非一定在警署的会面室进行。尽管如此,投诉警察课并没有特别就市民或任何协助警方调查人士报称於警署会面室遭警务人员恐吓或殴打的投诉个案备存统计数字。

(二)及(三)各警署指挥官有责任确保所有协助警方调查人士在警署内的安全。警队就警务人员接见协助警方调查人士已制订内部指引,及为警务人员提供培训,加强警务人员认识如何适当地保障协助调查人士的权利。所有警署的会面室内,均张贴海报及通告,告知协助警方调查人士所享有的权利,包括通知亲友及要求与律师单独会面的权利等。

  现时,部分警署会面室(共七十二间)已设有录影及监察设备,为涉及较严重案情的会面进行录影,例如预料应会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及所涉罪行的刑罚为监禁五年或以上、或罪行的性质很可能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

  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包括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警队透过培训及有效督导员工,确保警务人员与协助警方调查人士会面时依循相关规定。警队亦不时提醒警务人员,如不适当地行使权力,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任何人士如在与警方会面后有任何不满,可向投诉警察课提出投诉,投诉警察课的调查结果须呈交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议,以确保投诉得到公正处理。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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