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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专利及注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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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单仲偕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专利条例》(第514章)及《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的条文未能有效阻吓侵犯发明者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5年,有关的政府部门每年接获多少宗分别关于专利及注册外观设计被侵犯的投诉;及

(二) 会否重新考虑将有关的侵权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专利及注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属民事性质。根据《专利条例》,专利所有人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阻止其他未获其同意的第三者直接或间接使用(1)其发明,并可提出相关申索(2)。《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下亦有类似条文保障注册拥有人的权利。

  本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中订明的标准。在专利和注册外观设计方面,该《协议》并不要求将侵权行为订为刑事罪行。

  就问题的(一)及(二)项,现回覆如下:

(一) 过去5年,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前工商及科技局)和知识产权署共接获1宗有关怀疑专利侵权及5宗怀疑注册外观设计侵权的书面投诉;并多次接获同一位市民就有关专利及注册外观设计的法例未引入刑事制裁条文以阻吓侵权行为的投诉。

(二) 当局在考虑应否为某一类别的知识产权引入刑事制裁时,须顾及其影响和执法方面的可行性。

  我们留意到在涉及专利和注册外观设计侵权的民事诉讼中,不时会出现被指侵权的一方对有关专利或外观设计的有效性提出抗辩及反申索的情况,当中涉及不少技术性的争议。就某项发明或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这一点,往往并不容易确认。刑事法例应清晰明确,以确保市民不会误堕法网。将专利和注册外观设计侵权刑事化,可能在执行上存在实质困难。

  我们亦参考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有关保护专利和注册外观设计的法例,一般都没有把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侵权订为刑事罪行。

  基于上述的原因,我们现时无计划把专利和注册外观设计侵权列为刑事罪行。我们会不时检讨有关法例,以确保相关条文切合社会的需要。

(1)就专利产品而言,该使用包括在香港制造、使用或进口该产品或将产品推出市场。

(2)向法院提出的申索可包括:
(i) 要求作出强制令,以制止被告人作出的任何专利侵犯行为;
(ii) 要求作出命令,以规定被告人将侵犯专利的任何产品或将该产品属其不可分拆的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交出或销毁;
(iii)要求就专利侵犯获支付损害赔偿;
(iv) 要求被告人交出自专利侵犯所取得的利润;或
(v) 要求作出宣布,谓该专利属有效且为被告人所侵犯。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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