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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时租的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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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除了自购车辆及聘请司机为政府人员提供服务外,亦推行时租的士计划,准许政府人员出外执行公务时租用时租的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各政府部门租用时租的士的次数和支出;

(二) 过去三年,相对於自设车队而言,上述计划每年节省了多少公帑;及

(三) 现时租用时租的士的程序、模式及收费详情,以及有否就上述计划为各政府部门制订统一的指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部门须按工作需要和成本效益,考虑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政府车辆和租赁车辆等,作执行职务用途。政府人员外出执行职务,应采用最廉宜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可视乎情况(例如外勤地点、须携带物件、时间紧迫等)而采用其他合适的交通工具。政府部门在决定适当的交通工具以及批核发还相关交通费申请的时候,均须严格遵守这项原则。

  政府自二○○三年二月推行「公务使用时租的士计划」,主要目的是为各部门在合乎运作需要和成本效益的情况下,提供多一项交通运输安排,给政府人员外出执勤时使用。

  就问题的三部份,答覆如下:

(一) 由二○○五至二○○七年的过去三年,政府部门因公务租用时租的士的次数和支出详列在附件1。

(二) 在二○○三年推行「公务使用时租的士计划」后,政府物流服务署删减了十部中型房车及相关的十个政府司机职位,以当时估算,节省的相关员工薪金及部门运作开支每年约为213万元。

(三) 政府物流服务署有就「公务使用时租的士计划」向各政府部门发出指引。该指引规定,拟使用时租的士作公务用途的有关人员,须先依照所属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及获得批准,然后从参与计划的的士商会/的士台名单中,轮流挑选及联络的士台,以时租方式租用的士。租用时租的士的费用按用车的时间计算,每次最少租用两小时,有关收费详情列於附件2。政府人员在租用完毕时,需缴付租车费用给司机,并事后根据租用记录,向所属部门申请发还。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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