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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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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五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49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表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57,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五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协和制罐有限公司、卓耀工程有限公司、Rentom International (HK) Ltd、皇轩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及The Firm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四名、三名、三名、九名及二十七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6,014.04元、126,630元、105,386.94元、54,598.66元及50,794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869.8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而与讼人同泽企业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058.9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55元及156元。

  较早前,盈多利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及同泽企业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二十项及三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各被罚款港币32,500元及9,000元。



2008年2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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