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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二读《二零零八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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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二零零八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二零零八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建议制订这项《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地以法例规管所有本港发电厂从二零一零年起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排放总量。我们并建议容许发电厂与境内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其他发电厂进行排污交易,作为符合该上限的另一个可行方式。同时,我们建议藉此机会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中的上诉条文,以进一步确保上诉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各位议员都知道,现时发电是香港最大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来源。在二零零六年,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分别占全港总排放量的89%、44%和32%。因此,它们能否大幅削减这三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将会是香港达致二零一零年的减排目标的关键。

  有鉴於此,政府早於二零零三年起已就规定电力行业的减排幅度接触本港两间电力公司,继而从二零零五年起向它们续发指明工序牌照时,为各个发电厂订定排放总量上限,并把有关上限逐步收紧。

  为确保发电厂能顺利、适时和以具透明度的方式符合有关上限,我们有需要修改现行的《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以发出技术备忘录方式,列明电力行业从二零一零年起的排放总量上限,以及为每间发电厂分配排放限额的方法。考虑到需达致二零一零年的减排目标、现时可供采用的最佳减排可行技术和方法,以及其他污染源的排放,我们建议电力行业在二零一零年起的整体排放上限应较一九九七年的基准排放总量减少54%的二氧化硫、24%的氮氧化物,以及52%的可吸入悬浮粒子。日后我们会按需要修订这些上限,以持续改善空气质素。在作出有关修订时,我们会考虑到采用最好的切实可行方法防止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需要达致并保持相关空气质素指标,以及排放的空气污染物是否可能会损害市民健康等相关因素。

  此外,我们建议根据每间发电厂所占供港总发电量的比率来分配排放限额,并按照电力市场占有率的变化,定期不少於每三年一次更新有关分配。

  排污交易方面,我们建议本地发电厂指明工序牌照持有人可以互相买卖所获分配的排放限额。此外,本地发电厂亦可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发电厂进行排污交易。事实上,现时很多国家,已经采用排污交易这个具灵活性和成本效益的方法以符合排放要求。持牌人须在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向政府提交其排放限额和从排污交易所得的排放配额。若有关的限额和配额不足以抵销该年度的实际排放量,便属违反指明工序牌照的条款,我们可根据该条例予以检控。此外,为进一步加强阻吓作用和协助消除超额排放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破坏,我们亦建议规定发电厂必须在翌年补回亏欠的排放限额。

  最后,我们建议禁止公职人员出任为上诉委员会成员,以进一步加麹《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下的上诉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以及废除环境保护署署长可根据该条例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转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覆核的条文。

  主席女士,我们必须持续改善本港的空气质素。继与两间电力公司在一月七日签订新的《管制计划协议》中新增了有关减少排放的有赏有罚安排后,《二零零八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我衷心希望各位议员能支持这项《条例草案》,以助加强管制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提高本港的生活环境质素。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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