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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公务员入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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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公务员入职制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於二○○○年六月一日实施新的公务员入职制度,各公务员职系基本职级的新入职人员会先按试用条款受聘三年,继而按三年期合约条款受聘(俗称「三加三模式」),然后方可获考虑转按当时适用的长期聘用条款受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职系(教师职系除外)列出至今有多少名按三加三模式受聘的雇员已完成三年试用期及三年合约期,当中分别有多少人获得和不获转以长期聘用条款继续受聘,以及部分人不获以长期聘用条款继续受聘的原因;

(二)至今有多少名按三加三模式受聘的教师已完成三年试用期及三年合约期,当中:

(i)获得转以长期聘用条款继续受聘的人士数目,并按他们现时的职级和正任教的学校类别(即中学或小学)列出分项数字;

(ii)不获转以长期聘用条款继续受聘的人士数目、有关的原因和他们现时所获薪酬待遇;及

(三)会否全面检讨采用三加三聘用模式对吸引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和挽留人员的影响;若会,检讨方案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二○○○年六月一日实施的新入职制度,基本职级的新聘公务员通常会先按新试用条款聘用三年(注1),再按新合约条款聘用三年,然后会获考虑按新长期聘用条款受聘(简称三加三基本入职制度(注2))。部门会根据既定的准则,包括服务需求、常额编制内是否有空缺容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工作表现等因素,考虑是否按新长期聘用条款聘用有关人员。

  基於以上背景,现就有关问题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各职系(除教师职系)列出完成三加三聘用期的公务员,见附件1。在六百七十七名完成三加三聘用期的新聘公务员中,只有四名不获得以新长期聘用条款继续受聘,至於不获聘用的原因,有一名是由於有关职位没有长远运作需要或其长远运作需要仍在检讨中,另外三名是由於有关人员的纪律及/或工作表现不达要求。

(二)在二○○一及二○○二年,前教育署按新入职制度聘用了若干属於助理教育主任、助理小学学位教师及文凭教师职级的教师。截至二○○七年九月一日,教育局共聘用三百零四名已完成试用期并按新合约条款受聘满三年的教师,其中一百二十六名教师按照新长期聘用条款受聘,余下的教师则按合约条款受聘,其所享薪酬待遇条件与续约前一样。按教师职级及学校类别划分的数字,请参阅附件2。

  根据二○○七年的估计,官立学校长远而言会出现超额教师的情况,因此,教育局无法以新长期聘用条款悉数聘用教师。现时教育局以新合约条款续聘有关教师,并会每年检讨人力需求,以及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包括教育新措施的推行、未来学生人数的推算,以及自然流失率等,以确定是否有足够常额职位将按新合约条款受聘的官立学校教师转以长期聘用条款聘用。

(三)为加强公务员聘任制度的灵活性及改善员工的品质管制,政府自二○○○年实施新入职制度。新入职公务员须在一段指定的观察期内在各方面均获确认为适合的人员,方可获考虑按当时适用的长期聘用条款受聘,而不适合的人员则不会获得续聘。公务员事务局一直有留意各职系在招聘人手及挽留人才方面的情况。我们认为,新制度在灵活性和稳定性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而新制度沿用至今亦效果理想。我们会继续监察公务员整体的聘任情况,以确定是否有需要检讨现行的公务员聘用制度。

注1:新入职公务员通常须要通过三年的试用期,但假如该员曾服务於政府并担任与有关公务员职级相类似或相若的工作,聘任当局可在考虑工作性质后,把有关新聘人员的试用期缩短,但以原来试用期的一半为限。

注2:个别职系可因应管理需要及运作要求,向公务员事务局及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提出改动基本入职制度。例如基於稳定性的考虑,所有纪律部队均会在新入职人员圆满完成三年试用期后,直接以长期聘用条款受聘。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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