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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警方处理被扣留人士的搜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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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汤家骅议员有关警方处理被扣留人士的搜身程序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根据《警察通例》,将被扣留人士安置在临时羁留处或羁留仓前,警署值日官或其指派的人员须先为被扣留人士搜身,在搜身时或须该等人士除下最贴身的衣物(下称“脱衣搜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进行脱衣搜身时,除了警方内部指引及《警察通例》外,负责的警务人员是不是需要遵守其他守则;如果需要,该等守则的详情;谁人可就是不是需要进行脱衣搜身作最后决定;以及被扣留人士拒绝被脱衣搜身的后果是什么;

(二) 在对被扣留人士进行脱衣搜身时,负责的警务人员会不会确保该等人士的私隐;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如果会,会采取什么措施(当中有没有包括确保与搜身无关的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士不会在进行脱衣搜身的场地出现);以及警方会采取什么措施,确保脱衣搜身的程序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八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II部第三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及

(三) 过去五年,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及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每年共接获多少宗关于脱衣搜身的投诉个案、当中有多少宗证明属实,有多少宗投诉无法证实,以及该等投诉无法证实的原因是什么,并按接获投诉的机构和年份及调查结果列出所有个案的分项数字?

答覆:

主席女士:

  警方在有需要将被捕人士羁留时,亦有责任确保所有被扣留人士身处安全的环境,和保护被扣留人士在私隐方面的个人权利受到适当保障。警方对被扣留人士进行搜查时,会致力在这几方面的考虑都取得平衡。就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 警务人员须根据《警察通例》及警务处的内部守则处理被扣留人士。在程序上,警署的值日官须先行安排对被捕人士进行搜查,确保该人士不会藏有物件,以助其在羁留期间逃走或协助他人逃走、伤害自己或其他人、毁坏或弃置证据,或再度犯事等。

  《警察通例》订明,如在搜查时须要求被捕人士脱下最贴身的衣物,必须经由一名警长或以上职级人员指示方可进行,并须予以记录。为尊重被搜查人士的私隐,《警察通例》同时要求,涉及脱下贴身衣物的搜查只可在警署或水警轮的隐闭地方、或其他可同样保障被搜查人士私隐的地方进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警务人员均不得对不同性别的被扣留人士进行搜查。

  搜查的彻底程度视乎当时环境和搜查目的,惟警务人员必须根据《警察通例》及内部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搜查。警方的搜查安排,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对人权的保障。

  任何被扣留人士在被要求搜查期间拒绝合作,可能会因此触犯法例,例如《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和《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条中,有关抗拒或故意阻挠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的罪行。

  警务人员会在进行搜查前向被扣留人士解释进行搜查的目的,被扣留人士如就进行搜查有任何关注,可向警署值日官或警署的主管人员表达。若值日官或主管人员在考虑该人士的关注后维持原来决定进行搜查,而被扣留人士继续拒绝合作,则警务人员会警告他可能因抗拒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而触犯罪行。被扣留人士在搜查后如有不满,可向投诉警察课提出投诉。

(三) 过去五年,投诉警察课共接获41宗投诉,这些投诉与警务人员要求被扣留人士脱下贴身衣服进行搜查有关,其中每年接获的投诉由6宗至14宗不等。这些投诉的调查结果,均呈交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即警监会)审议。警监会现正处理其中9宗个案的调查结果。至于其余32宗经警监会完成审议的个案,其中13宗个案由投诉人自行撤回,另13宗为「无法证实」,4宗「无法追查」,1宗为「并无过错」,另有1宗循简易程序解决。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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