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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根据《200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动议的决议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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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200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动议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载列於议程内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该议案建议的是一项对《进出口(登记)规例》第8条作出的技术性修订,目的是要使关於豁免某些物品的进/出口报关费的条文,更明确地反映政策,即以下的报关费应获得豁免:

(一) 用於修理或维修由本地航空公司拥有或租用的飞机的飞机部件或配件的所有进/出口报关费;以及
(二) 用於修理和维修本地经营海运或空运服务的运输企业使用的货柜箱的物品的进口报关费。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输入、输出或转口任何并非豁免物品的人士,须在该物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就该物品向香港海关关长呈交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并缴付报关费。

  按照现时的政策,有关公司是无需就上述两类物品缴交报关费。但我们留意到《进出口(登记)规例》第8(3)条所提述的豁免范围并不明确,以致公徏可能会对上述物品的有关报关费是否获得豁免存有疑问。因此,我们需要修订该规例。

  有关的豁免是由一九七六年起实施。虽然我们一直无意改变该等豁免,规例的有关条文在过去曾因其他原因被多次改动,而影响到现时的豁免范围有欠清晰。

  由於修订法例需时,为使业界明确知道有关物品的报关费是否获得豁免,作为临时措施,当局已根据《公共财政条例》,批准这些费用获得豁免,直至立法修订获得通过。政府已通知业界有关安排,他们均表示欢迎。

  主席女士,我谨此提出议案,期望议员支持和通过。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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