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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航空货运站专营权的延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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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据悉,机场管理局(下称「机管局」)正就发展新货运站进行公开招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现有两个航空货运站营运商分别于一九九五年及一九九六年和机管局签订有关协议时获批的专营权的届满日期,以及该等专营权的最新届满日期;如果专营权曾获延长,有关的营运商支付了多少费用;如果无须支付费用,原因是什么;

(二)新货运站营运商获批的专营权在什么情形下会获延长,以及须因而向机管局支付多少费用;如果无须支付费用,原因是什么;及

(三)机管局有没有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有兴趣投标的人士在入标前均知悉中标者有机会获延长专营权;如果有,详情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香港空运货站及亚洲空运货站的经营权合约在批出时,经营权年期均为期二十年,即由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八年。及后,二○○一年,机管局考虑到当时航空业所面对的困难后,向所有地勤服务营运商建议有条件延长他们的经营权,并逐一与个别营运商商讨具体条款。最后,机管局与部份营运商达成延长经营权协议,其他的营运商则婉拒有关建议。亚洲空运货站的经营权年期获延长至三十年,即二○二八年届满。香港空运货站现时仍然维持经营权年期为二十年,但它按年向机管局缴付费用,以保留延长经营权十年至二○二八年的机会。

  营运商在获延长经营权年期内所需付的费用,因为属于机管局与个别营运商双方之间的敏感商业资料,在未有得到有关营运商同意前,机管局不能透露有关详情。然而一般而言,机管局在延长经营权期间将有机会分享这些营运商的利润。

(二)香港国际机场新货运站的招标书列明经营权的条款,包括经营权年期为二十年。机管局以此为基础,邀请有意投标者制订其货运站业务计划书。投标者也可按招标书的有关条文,提出其他建议供机管局考虑。投标者可在指定日期前就招标书内容向机管局查询。为确保所有有意投标者在同时间获得同样的资讯,以便他们制订其业务计划书,机管局在收集所有查询后一并向所有有意投标者回覆所有查询,包括其他有意投标者的查询。招标书亦列明评估标书时机管局考虑的因素及准则,作为选出较佳投标者的根据。按招标书的规定,机管局可在评估标书后要求与经筛选的投标者进行商业谈判,决定经营权协议的具体条款。

  招标书没有自动延长经营权的条款。机管局认为二十年的经营权一方面可提供足够的经济诱因,吸引投资者竞投有关项目,另一方面可让机管局在合适时间内检讨航空货运处理服务的安排。

(三)机管局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已邀请廉政公署以独立观察员身份,就招标和评审程序给予意见,确保招标过程符合公平原则。其中,廉政公署明确建议机管局必须确保所有有意投标者获得同样的资讯。在招标期间,因应有意投标者查询关于延长经营权的问题,机管局已透过书面形式,向所有有意投标者指出招标书中的相关条款,说明他们可以提交其他建议供机管局考虑。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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