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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08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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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8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本人谨动议二读《2008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这条条例草案作出技术性及轻微的修订,藉以达到以下四个目的∶

(a) 使某些法例条文更清晰,这些条文把未能作出令执行当局信纳或使其满意的行为列为有罪的条文;

(b) 界定卖方於土地售卖的交易完成时交付业权契约的义务;

(c) 修订某些检控人员的职衔,以凸显其独立性;以及

(d) 删除对两套已遭废除规则的过时提述。

  就这些修订而言,本条例草案依近年通过的类似条例草案所采用的模式,作为改善现行法例的有效方法。本条例草案分为8个部分,第1部分载有简称及生效日期的条文,第2至第8部分则对多条条例作出建议修订。

第2及3部分-对条例及附属法例的修订:因有令执行当局「信纳」或「满意」等用词以致未能完整地界定罪行

  第2部分(草案第3至9条)及第3部分(草案第10至52条)对订立载有令执行当局「信纳」或「满意」等用词的罪行的不同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修订。在这两个部分中列出的条文予以修订,以便更明确地界定有关罪行的元素。

第4部分-根据第3部分作出的修订的补充条文

  第4部分(草案第53至55条)载有对《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56章)及《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第56章,附属法例A)的修订。这些修订在於补充草案第10条对该规例的修订。

第5部分-律政司内属高级政府律师及政府律师职级的检控官的新职衔

  第5部分(草案第56至63条)修订《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附表1及对《裁判官条例》(第227章)及《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作出相关修订,把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内属「高级政府律师」及「政府律师」职级的检控官的职衔分别修订为「高级检控官」及「检控官」。

第6部分-於土地售卖中交付业权契据的正本

  第6部分(草案第64及65条)对《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作出修订,在该条例中加入新的第13A条,以界定土地的卖方於土地售卖的交易完成时向买方交付业权契据的义务。

第7部分-对载有对已被废除的根据《区域法院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的提述的条文的修订

  在《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H)制定之后,《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A)及《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讼费)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B)随之被废除。第7部分(草案第66至74条)载有对7条条例及2条附属法例的修订,以《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H)的提述取代已被废除的规则的提述。

第8部分-对《差饷条例》的修订

  第8部分对《差饷条例》(第116章)作出轻微及文书上的修订。

结语

  主席女士,正如我先前所述,提交本条例草案,是我们一直在整理香港成文法和推行轻微改革的一个环节。我谨向立法会推荐本条例草案。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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