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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强制性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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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鉴林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雇主可申请从雇员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帐户中雇主供款部分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提取款项,用以抵销支付予该雇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自强积金制度於2000年实施以来每年:

(一)强积金帐户的累算权益被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个案数目及所涉款项总额,以及当中抵销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全额的个案数目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及

(二)雇主支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予雇员而没有申请从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提取款项以抵销有关开支的个案数目及所涉款项总额,以及这些雇主当中,有多少个曾为其雇员向强积金受托人作出自愿性供款?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积金局)提供的资料,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积金局从核准受托人获得的资料,自2001年起,核准受托人依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12A条,每年自累算权益中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款项的金额如下:

             涉及金额(百万港元)
年度     由雇主强制性   由雇主自愿性  总计
       供款孅口扣减   供款孅口扣减

2001
(自7月1日)     67       99     166
2002        449      301     750
2003        888      286    1 174
2004       1 024      244    1 268
2005       1 208      221    1 429
2006       1 429      205    1 634
2007
(截至9月30日)  1 153      175    1 328

(备注: 截至2007年12月底,强积金计划的总资产超过2,647亿元。)

  积金局没有被抵销金额的相关个案数目(包括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全额被抵销的个案)的数据。

(二)积金局没有关於企业或雇主主动不以其累算权益,扣减雇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资料。至於自愿性供款方面,积金局并没有以雇主、雇员或自雇人士分开塻计的自愿性供款数字。有关自愿性供款的整体金额如下:

年度         自愿性供款总额
            (百万港元)
2001(自7月1日)      1 003
2002           2 088
2003           2 074
2004           2 313
2005           2 669
2006           3 254
2007
(截至9月30日)      3 010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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