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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3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383,000元。另外,积金局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8名雇主追讨港币174,4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3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宏志企业有限公司、卓庆源经营全速传递及福记塑胶五金厂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3名、35名及5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2,126.15元、180,822.12元及150,234.18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郑炳汉经营福汉中港货运(香港)公司、迅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汇通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万濠海鲜酒家,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641.49元、37,271.25元及13,596.3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德雅内衣厂有限公司、卓耀工程有限公司、Racket Head Limited、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马振钦及吴士仁经营南丰餐厅,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其中4名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82.80元、37,327.16元、46,962.69元、5,116.1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而马振钦及吴士仁经营南丰餐厅须支付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1,391.95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90元、140元、90元、120元、160元、186元、156元及150元。
完
2008年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