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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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十二日)代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5,500元的强积金欠款。
三名与讼人,包括新绰有限公司经营的临渔港、杨锦波经营的振荣汽车服务公司及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三名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71.95元、14,105元及8,018.9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64元、130元及119元。
完
2008年2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