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八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将提交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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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二○○八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确保电力行业的排放总量上限能顺利、适时及以具透明度的方式落实。
政府发言人今日说:「发电是最大的本地空气污染物排放来源。因此,特区政府自二○○五年起,已经就所有发电厂设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总量上限。我们正逐步收紧这些上限,以确保香港能够实现与广东省政府在二○○二年四月达成的二○一○年减排目标。实现这些目标将有助达到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并可减轻珠江三角洲(下称「珠三角」)地区的能见度和光化学烟雾问题。」
他解释,《条例草案》将设定香港发电厂自二○一○年起排放上述三类污染物的总量上限。《条例草案》并将容许发电厂利用排污交易,包括与珠三角地区的发电厂进行的跨境排污交易,作为符合排放总量上限的另一个方法。多个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已经采取这个具灵活性和成本效益的方法。
此外,《条例草案》将建议禁止公职人员出任为上诉委员会成员,以进一步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下称「该条例」)下的上诉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以及废除环境保护署署长可根据该条例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转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覆核的条文。
发言人补充,特区政府非常重视改善空气质素。政府与两间电力公司在本年一月七日签订的新的《管制计划协议》中已加入了有赏有罚的安排,以鼓励它们减少排放。提交这项《条例草案》,将进一步凸显政府达致二○一○年减排目标的决心。
《条例草案》将在明日(二月六日)刊登宪报,并在二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08年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2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