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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二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2,000元。
天和汽车服务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9618521)被控违反《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一项控罪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2,000元 。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表10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此外,积金局昨日(一月三十一日)亦代表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彩龙船(西环)酒家有限公司及林龙奇及林国平经营金发茶餐厅,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96元及1,27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在昨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新江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新江海鲜火锅酒家,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28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
此外,两名与讼人,包括沛荣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汇餐厅及皇轩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131.70元及9,87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二月一日的案件分别为港币136元及150元。而一月三十一日的案件分别为206元、170元及80元。
完
2008年2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