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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削减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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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口头答覆:

问题:

  粤港两地政府于二○○二年四月达成共识,同意尽最大努力,将珠江三角洲地区内的四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以一九九七年为参照基准,在二○一○年或之前削减两成至五成半。然而,根据本月发表的中期回顾研究报告,由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于一九九七年排放的污染物的实际数量,以及两地在期内的经济增长远高于二○○二年的估算数字,以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三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即使两地政府将会采取强化措施──仍然会分别较原定目标高出百分之三十八、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八十九。市民在二○一○年再见蓝天的期望可能落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在什么时候知悉一九九七年排放的污染物的实际数量被低估了,有关的详情和责任谁属;为什么在五年后才公布有关数字;有没有评估特区政府过去从未提及一九九七年的数字不准确是否误导了公众;

(二) 除了进行上述报告所载的强化措施,以期达致有关的污染物削减百分比外,两地政府会不会采取其他措施,使二○一○年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原先推算的数量;及

(三)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目前有多少间港商开设的工厂、这些工厂每年共排放多少空气污染物,以及特区政府有什么措施推动这些港商履行减排责任?

答覆:

主席女士:

  为改善区域空气质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与广东?政府在二○○二?四月达成共识,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把区内四种主要空气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悬浮粒子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排放?,以一九九七?为参照基准,在二○一○?或以前分别削减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百分次五十五和百分之五十五。为达至上述目标,粤港双方订定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并纳入《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管理计划),定期向「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汇报。

  为评估《管理计划》内各项措施的成效,粤港双方于二○○六年开展,并于二○○七?十二月完成了《中期回顾研究》。该研究主要评估现时《管理计划》的既定措施的成效,了解地区内四大类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趋势;估算二○一○年排放量和达至减排目标的机会;并且及时采取一些强化措施。由于过往粤港在排放量估算上采用不同的基础及方法,为计算两地于二○○三年及二○一○年的排放量,两地共同编订了一套适用于两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手册》(《编制手册》),以确保两地排放量的估算是基于同一客观和科学基础。

  由于粤港双方所订定的减排目标百分比是以一九九七年为基础年,在采用了《编制手册》后,我们有需要根据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空气污染物长距离传输公约所制定的排放数据通报及估算指引)和其他国家的国际惯用的做法,对过往的排放量作相应的覆算,以确保各年之间的数据的一致性及可比性。

  故此,双方根据《编制手册》的准则,覆算了一九九七年的排放量,使双方的估算能更准确地反映当年的实际排放状况。相比于以往的估算,现时《编制手册》对污染源的覆盖范围更广泛及全面,而所用的资料亦更为准确。例如,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发电厂源及工业源两大类按《编制手册》的要求,采取由燃料推算排放量的方法进行更新,比原估算采用污染源自报的方法更加全面;《编制手册》亦加入一些原先未有列入的工业排放源头,例如水泥、陶瓷及采矿等行业,填补以前资料不全的地方,亦增加了一些路面的排放源,例如车辆的轮胎与刹车装置磨损及路面磨损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据,这些在二○○二年的估算中并未有计算在排放源之内。

  回应蔡议员提问的第一部分,正如前述,覆算基础年的排放数据是因应粤港两地决定共同采取统一的《编制手?》作客观估算基础,该手?于二○○五年完成,并采用于二○○六年开展的《中期回顾研究》;而有关编撰《编制手?》的工作,政府亦早于二○○四年十月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汇报。整个覆算过程均根据国际间的一贯做法进行,粤港双方并已在二○○七?十二月完成《中期回顾研究》后,于二○○八?一月向外公布有关的研究结果。详细结果亦已交立法会,而公众亦可以上网查阅。

  我想指出,由于《中期回顾研究》覆算的部分只涉及更新一九九七年排放量的估算,而并无修改双方在二○○二年订定的减排目标,而减排目标是按四种主要污染物的相对削减百分比而订定,因此只要粤港双方均能按该等百分比削减有关污染物的排放,珠三角地区的空气质素,相比一九九七年时,应该获得相应的改善。同时,香港特区亦不会放松已确订的二○一○年指定的污染物的减排总量。

  至于蔡议员第二部分的提问,中期回顾研究报告指出,香港特区在完成执行《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内的各项减排措施后,预计可在二○一○年达至粤港共同订立的减排目标。而为确保这目标可以达成,我们已采取一连串的措施。包括就两电的排放方面,我们与两电新签订的《管制计划协议》中加入了赏罚机制,将两间电力公司的环保表现与回报率挂钩。我们亦正筹备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以立法方式订定发电厂在二○一○年和以后的排放上限订立一个法定的目标。

  在减少车辆排放方面,我们从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向欧盟V期柴油提供税务优惠,我们亦正就立法禁止停车时空转引擎的建议进行公众谘询,并计划在今年年初就加强管制汽油和石油气车辆的废气排放进行谘询。

  在提升能源效益和节能方面,我们正就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进行公众谘询。我们亦会在今年年中向立法会提交有关规定工商业运作使用超低硫柴油的修订法例。我们有信心在完成落实现有和已承诺的各项减排措施后,香港可达至二○一○年的减排目标。

  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在远高于原先估计的经济及社会增长情况下,广东省政府承诺在积极推行现有的减排措施外,亦会推出在《中期回顾研究》报告内所建议的强化措施,这些措施已列举在提交环境委员会的文件内,预计在推行有关强化措施后可在二○一○年达至既定的减排目标。这些强化措施包括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置、实施更严格的工商业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产品行业清洁生产、限制消费品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加强船舶污染排放控制等。

  最后蔡议员问及政府就推动港资企业减排的措施。我们估计珠三角经济区现时约共有56,000家港资工厂。工业排放占珠三角经济区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整体排放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六十七。广东省方面并未有就珠三角地区港资企业的排放作分开估算。无论如何,特区政府已采取主动,并得到立法会的拨款约九千三百万元,透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开展一项为期五年的「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向珠三角地区的港资工厂推广及协助它们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作业方式。希望成功落实该计划将有助推动区内持续的清洁生产文化及改善空气的质素。

  多谢主席。



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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