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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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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五日)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00元的强积金欠款附加费。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巫镇宇前经营的珍珍美食,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4.92元。有关款项包括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拖欠供款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130元。



2008年1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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