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雇主违反支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薪酬规定被判罚款
*********************

  经营康业物流的朱家祥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及发放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合共判罚款一万九千元。

  朱家祥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此外,该雇主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发放清明节、劳动节及端午节的法定假日薪酬予该两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第四十条,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

  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