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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修例开放民间电台」动议辩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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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就「修例开放民间电台」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多谢各位议员发表意见。

  言论自由是香港安定繁荣的基石,得到《基本法》明文保障,市民享有权利发表不同的意见。我必须郑重声明,政府绝不同意涂谨申议员动议及何俊仁议员及梁国雄议员的修订中声称公众透过不同渠道发表意见的权利被剥夺。此种说法与香港的现况不符。特区政府与全港市民一样都视言论自由为香港的核心价值,从来都是珍而重之。

  香港虽然是一个细小的城市,但相比许多世界大都会,以至国家,市民可以享受及接收的广播服务,无论是频道数目或节目种类一点也不比人差。两家免费电视台和三家收费电视台为市民提供超过280条收费电视频道。香港电台和两家商营电台所播送的13条电台频道,除了提供社会资讯、时事、娱乐节目,还开放平台邀请及给市民提供渠道、交换及发表意见。

  若有一个外国来的朋友今日坐在这议事堂,若他是第一次来香港,他听到很多议员今日所说的话,他会以为香港的广播服务全部也是政府的喉舌。但香港市民不会认同这说法,因为他们可以在电台收听到一些讽剌时弊的节目,例如播了几十年的「十八楼C座」;还有每晚,除了星期三跑马外,也是市民致电发表言论的「左右大局」。时事节目如「城市论坛」,也一样有广播。他们也习惯了每天早上,若感到有东西要抒发,便打电话到「千禧年代」、「在晴朗的一天出发」,这些talkshow(时事)节目,发表不同的意见,包括批评政府。无论港台或商营的电台或电视台,提供的节目也需要持平。批评政府的声音从来也没有被限制,所以我觉得若给予市民一个感觉好像香港言论自由有限制,我觉得是不对的。

  说一说数字方面,单是三家电台每星期已提供近340小时个人意见节目,即每日超过48小时广播。除广播服务外,香港更有44份报纸、689份期刊,加上新兴媒体如互联网越来越普及,足以证明香港资讯自由流通,市民大众发表意见的渠道是畅通无阻的。

  我很同意刚才很多位议员说,大气电波是市民大众的公共资源,这是对的。所以使用及分配这宝贵资源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透过有效协调及管理达致发挥最大功用。无线电频谱除了用於一般的广播和通讯服务之外,航空交通管理、各执法部门,以至各项救急服务都是需要使用有限的无线电频谱。为了确保每项服务都能畅顺运作,互不干扰,电讯管理局必须设定服务的传输技术及功率,并透过发牌机制,规管频谱的使用,维持大气电波的秩序。

  具体来说,除了透过发牌制度有效编配频谱使用以外,还有责任依法取缔无牌广播,以确保合法的通讯和广播服务不受干扰。

  我想谈一谈发牌制度,因为刚才很多位议员也就发牌制度提出意见。和世界先进地方的法制一样,香港现时的《电讯条例》第IIIA部,订立了一套发牌制度,以确保获分配频谱提供广播服务的机构,能有秩序地及负责任地运用频谱广播。而电视和电台广播所提供的服务亦能符合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内容应持平公正、让受批评的一方有回应的权利、顾及社会认同的雅俗标准、不应挑起憎恨、扰乱法纪和公安、应保障青少年及儿童等。为此,持牌广播机构必须负上编辑的责任。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为发牌当局,在审理广播牌照申请时,会参考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对牌照申请的分析和建议;就申请人的管理、财政、技术能力及申请提供广播服务的节目作出评估。广管局并会依据所定的行政指引,公布申请的有关资料,让公众提出意见。在未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申请及建议前,政府会邀请申请人提交陈述,好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并考虑,然后作出决定。我想指出,《基本法》条文明确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特区政府必须依法处理任何发牌申请。

  关於取缔无牌广播方面,我想指出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确保有效的频谱管理及维护法治,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执法取缔无牌广播。

  世界各先进地方做法亦一样。在英国,根据《无线通讯法令》及《通讯法令》的规定,营运及参与无牌广播的最高刑罚是没有上限的罚款,以及2年监禁,违例者在5年内亦不得在合法广播电台工作。英国通讯办公厅在2006年一共进行了1085次执法行动,取缔非法广播,而被定罪的案件有63宗。在澳洲,非法广播的最高罚款为220,000澳元(约130万港元),在2006年曾有涉案人士被判罚4,000澳元及充公有关器材。在美国,非法广播同样属刑事罪行,最高罚款为每日7万5千美元(近60万港元)。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在2007年一共进行了20次执法行动来取缔非法广播。

  刚才不少议员提及有关「民间电台」的个案。由於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不适宜在这里进一步评论案情。不过,我可以提供一些背景资料让议员和市民参考。

  有些议员指政府因为政策或政见而否决「民间电台」的申请,这说法绝对不真确。政府否决其申请,是仔细考虑过申请人的能力,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就使用无线电频谱所提出的技术建议是否可行,以及申请人设置和维持声音广播服务的管理、财政和技术能力。这些考虑因素是公布予所有人。於2006年12月12日,透过立法会参考资料,若有立法会议员没有这份资料,我可以向他提供。当时我们在这份文件中,向立法会议员和市民解释这决定,所以对黑箱作业的指控,我并不认同。因此,如果大家再看一看当日的文件内那一段,已解释得十分清楚,就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这决定前,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就使用无线电频谱所提出的技术建议是否可行,以及申请人设置与维持声音广播服务的管理、财政和技术能力,在第8段已写得很清楚,解释了为何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否决这申请。

    至於有议员指现行发牌制度可能违宪一事,由於发牌制度对妥善规管通讯及广播频谱十分重要,因此,律政司已就广播发牌制度是否违宪的裁定提出上诉,并会加快进行。我重申,个别裁判官就其发牌制度违宪的裁定亦已经发出暂缓令,以待上诉结果。在此期间,任何人从事或参与无牌广播均属违法,可能要面对被检控的后果。政府有责任继续执法以维护法治,以确保广播频谱得以妥善管理,以维护公众安全和福祉这一公众利益。

  这套发牌制度最终是否合宪,并不是个别议员,甚至任何官员的决定。但在法庭作最终决定前,现时的法例仍然有效。我可以在此向各位议员保证,政府在处理整件事情时,一定是以公众利益和维护法治作为依归。

    刚才汤家骅议员和刘慧卿议员在辩论中质疑申请禁制令的动机。有关团体,我想指出,当裁判官发出暂缓令后,曾说他们会继续广播。所以,基於法治精神,我们一定需要行动。这件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不宜再说太多,但正如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在法庭上表明,律政司是基於公众利益而申请禁制令的。诚如夏正民法官在判案书中指出,《电讯条例》确立了一项公共权利,就是妥善管理广播频谱以维护公众安全和福祉,而律政司司长是这项公共权利的守护者。被告人在庭上亦表示,完全接受广播频谱必须以合理和有序的方式规管。所以,类似指控和批评绝不成立。

  何俊仁议员的修正议案中提及开放大气电波。有议员亦建议政府考虑设立社区或公众使用的频道。

  我想指出在电台广播方面,现时可供覆盖全港的超短波(FM)频率,正如刚才郑经翰议员已解释得很清楚,已悉数指配。而AM则余下2条,但AM广播的接收比较差。因此,在顾及上述频谱使用的大前提下,政府仔细考虑过香港是否适合引入社区广播或公众频道。但稍后我便会就这方面再作解释。

  我亦想说,公共频道的主要目的,是让个人或团体抒发己见和互相交流意见。正如我先前已麹调,现时公众其实绝不缺乏发表意见的渠道,单单是表达个人意见电台节目,香港,正如我刚才所说,就有340小时。同时,还有很多其他的办法,例如互联网,也可以将意见让市民听到。

  刚才郑经翰议员提到民间团体未必有财力提供广播服务,可以考虑由公共广播机构提供这时段,让民间团体和市民参与。对於这项有建设性的建议,我认为政府和市民应多作讨论和考虑。

  香港广播政策的其中一个目的,是透过引入最新广播科技,增加广播频道,为市民提供更多节目选择。

  事实上,在电视广播方面,大家也知道,现时收费电视方面,合共提供多达270条收费电视频道。香港更是世界上采用网络电视(IPTV)科技的先驱,有超过1百万用户,渗透率全球之冠。

  刚才单仲偕议员提到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单仲偕议员提及外国的例子,其实香港政府在2000年及2003年谘询后,采纳市场主导的做法。政府已预留单仲偕议员提及Band 3和L Band频谱供本港提供数码声音广播之用。有意营办的机构,可向电讯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测试。不过,不知是否由於数码接收器的价钱仍比现时的模拟接收器高,从来也没有人申请。加上数码电台在内容增值方面所能给予听众的不多,因此,其实世界各地听众及业界一直对数码声音广播的反应普通,数码电台亦未能取代传统模拟电台。即使在推动数码电台最力的英国,渗透率亦只有13%。部分北欧国家亦已决定暂缓甚至撤回对数码电台的进一步投资。

  其实,我们在数码广播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政府去年曾就流动电视广播进行谘询,业界反应正面。我们现正在跟进推动流动电视在香港的发展,所以可见政府一直是在改善中。流动电视服务营办商亦可考虑利用部分获编配的频谱,自行或让第三者作电台服务,相信这方案可在香港推行数码电台广播。

  我明白,广播科技不断进步,市民对广播服务期望亦日益提高。在保障合法广播及通讯不受干扰的原则下,政府会因应社会需要,不时检讨政策及相关法例,与时并进。

  何俊仁议员的修正议案中提及社会对公共广播的长期诉求。

  去年,政府成立的独立委员会提交了报告书,当中提出了一篮子有关香港公共广播服务的建议。扼要来说,委员会认为香港有公共广播服务的需要,建议成立新的法定公共广播机构,履行具体的公共使命。委员会建议机构以公帑营运,拥有独立的编辑及节目自主权,其董事局由行政长官委任。委员会并建议机构奉行严谨的管治及问责措施,并且审慎使用公帑。

  这些建议,特别是对香港电台的未来,都是敏感而复杂的事宜,而且对香港的广播、社会、文化、财政和其他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

  政府原本打算这个月就公共广播政策谘询公众。但是,最近有关电台广播诉讼一事,议员及公众对电台广播提出了许多意见,包括如何发牌以及更有效使用电台广播频谱。在全港覆盖的13条电台频道中,香港电台一共提供了其中7条,另外未来公共广播机构亦都可以考虑提供广播时段给市民更加多参与。因此如果要考虑这些和公共广播有关的事宜,以及要更有效使用电台广播频谱,我们必须一并考虑香港电台以至未来公共广播的服务范畴。

  为更全面考虑有关问题,政府需要比原定更多的时间,方可提出公共广播服务的建议,并启动公众谘询。

  主席女士,政府重申,香港绝对没有言论空间收窄的问题。传统和新媒体提供多元化选择,各界发表意见可百花齐放。

  广播是最具效力和影响力的媒体之一,为我们提供资讯、教育及娱乐,大大丰富了我们的社会文化生活空间。政府十分乐意听取大家对广播政策的意见。在保障市民言论自由及合法通讯不受干扰的原则下,政府必定会不时检讨广播政策以及相关法例,促进业界推出创新广播科技及服务,以确保香港社会继续与时并进。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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