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4,000元。
明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 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4,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约港币1,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与讼人佳骏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116元。
完
2008年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