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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打击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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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田北俊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有舆论指出,现时危险驾驶的刑罚及判刑太轻,是该罪行难以遏止的原因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车辆种类分项列出过去三年就危险驾驶提出的检控数字,以及法庭对被定罪人士判处的刑罚与有关罪行的最高刑罚比较结果如何;

(二) 有否研究公共汽车司机危险驾驶的原因,以及有关原因与私家车司机干犯同一罪行的原因有什么不同;及

(三) 有没有研究有什么措施可更有效地遏止危险驾驶的行为,例如遇到适当案件时,寻求上诉法庭颁下判刑指引;如果有研究,措施的详情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直致力采取措施以加强道路安全。就问题的三个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三十七条,司机可因为他们驾驶汽车的方式被控「危险驾驶」。截至二○○七年底,在过去三年,司机因危险驾驶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被检控及其后被定罪的个案数目,按司机犯案时驾驶的车辆类别,已分项详列於附件。

  「危险驾驶」一经定罪,干犯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监禁三年及取消驾驶资格。如果是首次定罪,司机可被取消驾驶资格最少六个月,第二次或其后被定罪,则可被取消驾驶资格最少十八个月。假如司机因危险驾驶而引致他人死亡,根据同一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司机可被控「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五万元、监禁五年及取消驾驶资格。如果是首次被定罪,司机可被取消驾驶资格最少两年,第二次或其后被定罪,则可被取消驾驶资格最少三年。

  在法庭判处刑罚方面,过去三年的危险驾驶定罪个案中,最高判罚的监禁期为三个月,最高罚款为一万元,而司机被判取消驾驶资格期限最高为三年。而在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个案中,过去三年,最高判处的监禁期为二十二个月,最高罚款为二万元,而司机被判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最高为五年。

(二) 司机被控危险驾驶是基於他的驾驶方式,以及个别个案的实际环境证据。由於每一个定罪个案均有其独特情况,我们不宜就公共汽车或私家车司机危险驾驶的成因作出笼统的归类及判断。但据过去两年的危险驾驶定罪个案资料显示,司机(包括私家车及公共汽车司机)不遵守交通灯号、胡乱转线及驾驶时不留神有关的个案较多。其他不当的驾驶行为包括越过双白线及不小心转弯、爬头或掉头等。

(三) 我们不断研究如何从立法、执法以及宣传和教育等多方面,来打击危险驾驶及其他不当驾驶行为。

(甲) 在立法方面,我们已於二○○六年提高不遵守交通灯号的罚则。为了严惩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危害他人性命的司机及提高阻吓作用,我们计划修例将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监禁刑期,由五年增至十年。同时,我们也计划立法强制要求干犯严重交通违例事项(包括危险驾驶、酒后驾驶及非法赛车等),以及屡犯交通规例而被记违例驾驶分数十分或以上的司机,参加驾驶改进课程,透过教育去改善驾驶态度。我们计划本年第一季提交有关条例草案供立法会审议。

  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我们不能随意要求上诉庭颁下判刑指引。法律意见也指出并不是每一项罪行都适合颁下判刑指引。一些罪行(如涉及毒品、钱财)会较容易定出比较客观的量刑标准;但一旦涉及危险驾驶罪行,则很难厘定量刑指引,因为每个个案都有其发生时的独特情况(包括路面状况、天气、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行为或究竟是否有人伤亡等),法官需要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后,才作出判决。由上诉庭颁下判刑指引,未必适合。不过,上诉庭如在某些个案的判词中,曾陈述判刑时应考虑的因素或曾考虑过的因素,则这些陈述可供日后参考。

  此外,立法会可通过新法例增加某罪行的罚则,从而反映出社会认为该项罪行严重或猖厥的意见,并供法官判刑时作为参考。

(乙) 在执法方面,警方近年也不断加强人手,积极执法,并经常进行一些大规模的特别执法行动,例如一些专门针对公共车辆、反酒后驾驶及反非法赛车等的特别行动,以打击不当的驾驶行为。

(丙) 在宣传及教育方面,我们一直都有联同道路安全议会,透过宣传及教育,灌输「精明有礼驾驶」的概念,以及提倡有礼并顾及他人的驾驶态度,来提高道路安全。我们不时都会在电视及电台播放宣传短片及声带,派发单张、在隧道出入口的广告版及在巴士车身宣传交通安全的讯息。我们也特别向各运输业界举行讲座、研讨会、专题培训课程及安全工作坊,加强宣传遵守交通规例及培养负责任的驾驶文化。我们会继续这些教育及宣传工作。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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