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一题:住宅物业七成按揭上限
****************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关于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监管银行遵守住宅物业七成按揭上限指引(即按揭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有关物业市值的七成),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七成按揭上限指引是否容许有例外情况;若然容许,什么人可获按揭成数高于七成的按揭贷款,请举实例说明;若不容许,当金管局知悉有人获得按揭成数高于七成的按揭贷款时,会采取什么行动,请举实例说明;

(二) 鉴于金管局推出七成按揭上限指引的目的,是避免银行在按揭贷款业务中承受过高风险,以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当高级公务员获银行批出按揭成数高于七成的按揭贷款时,须否向政府作出申报,以免影响上述指引的成效,以及防止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若无须作出申报,金管局如何确保各方严格遵守七成按揭上限指引;及

(三) 政府如何跟进高级公务员获得按揭成数高于七成的按揭贷款的个案?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刘江华议员的提问,我们的答覆如下∶

(一) 住宅物业七成按揭上限并非本港的法定指引。这项措施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由本港多间主要银行率先推行,继而获其他银行以自愿形式采纳为一项风险管理措施,并逐渐成为业界标准。

  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一向支持这项措施。正如金管局在其一九九五年的《年报》中指出,有关当局重申支持维持七成按揭上限作为一项长期政策,认为它对促进银行体系稳定非常重要。

  七成按揭上限普遍适用于所有住宅按揭贷款申请,但如果认可机构能从风险管理角度提出合理理据,仍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超出这个上限,当中包括:

* 认可机构就有关贷款进行了妥善的风险评估,而超出物业价格七成的贷款部分获妥善的风险管理安排,包括透过额外抵押品或按揭保险计划等提供保障;

* 认可机构以员工住屋福利的形式,向其员工提供高于七成按揭的住宅按揭贷款;及

* 为协助负资产业主转按以取得较低按揭利率,减轻他们的供款负担,金管局于二零零一年十月起容许认可机构在提供负资产按揭转按服务时可以将贷款成数增至物业市值的百分之一百。

(二) 视乎其职位,有部份公务员须每一年或两年向政府申报其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的私人投资,亦须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作出每次相等于或超过二十万港元或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后的七天内,申报有关交易。所以,如有关公务员在香港购入(或出售)的投资为物业而其价值等同或超越指定的投资金额申报起点时,有关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内向政府作出申报;但并没有规定要求公务员申报购入物业的按揭贷款的详情。

  金管局主要透过其监管工作监察认可机构遵守七成按揭上限的情况。有关的监管工作包括现场及非现场审查监察,监管的重点是认可机构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去确保七成按揭上限标准整体上获有效实施。自七成按揭上限成为业内标准以来,金管局的监管力度一直有因应按揭市场的发展及产品的变化而逐渐加强。

  认可机构如被发现偏离七成按揭上限,金管局会向有关认可机构作出了解。若认可机构未能提出妥善合理的解释,金管局会评估有关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成效会否受到影响。一旦认可机构的风险管理标准受到质疑,金管局会考虑是否需要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以助确保有关认可机构就不足之处作出补救。

(三) 为执行《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3条的规定,行政长官(一九九七年七月前总督)会按需要颁布《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公告)。根据过去颁布的公告和最新颁布的《2007年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订明人员,包括公务员,可以私人身分,索取或接受商人或公司所给予的贷款,但须受下列条件限制:

* 非订明人员也可按照同等条件获得这些贷款;及

* 提供贷款者与该订明人员并无公事往来。

  根据公告的规定,如拟索取或接受的贷款未能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其中一项,有关公务员应向政府的有关当局提出特别许可申请,并在获得特别许可后才可索取或接受有关贷款。在接获有关特别许可申请后,当局会根据既定程序处理。在处理有关个案时,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个案是否存在或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况。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列印此页